马未都能否出售观复馆藏文物?

2024-07-11 09:54 352

有媒体称,马未都先生的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发生多起劳动仲裁纠纷,起因在公司未提前协商并告知员工情况下,单方面发出解除合同函,理由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随即引发多人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为此发出致歉信,解释裁员原因:今年公司涉及领域和项目业绩明显下滑,严冬已来临,公司入不敷出,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公司正考虑重组和兼并,和多家企业谈判,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流程,希望劳资双方和谐云云

有网友甚为不解,马未都先生大名如雷贯耳,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也撑不住了?出售观复博物馆收藏文物,不就可以渡过难关?

或许许多人有此疑问,不妨对照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珍贵文物指三级以上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不允许出售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观复博物馆不能通过私自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出售珍贵文物方式变现资金。

不仅馆藏珍贵文物不允许私自出售,对于馆藏文物的管理,法律规范严格,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文物保护法》并未禁止非国有馆藏文物的流通,程序上应该报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变现的途径可能是国家收购,公开拍卖方式,如上海龙美术馆投资人刘益谦曾委托拍卖变现收藏品。

出售文物限制多,观复博物馆是否能以抵押、质押方式融通资金,用于公司救急?现行《文物保护法》未有禁止性规定,马未都先生愿意的话,应不存在法律障碍,实际操作过程复杂,应通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程序。目前《文物保护法》正在修改,修订草案对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趋向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等严格,如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禁止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该条文系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修改。将禁止文物权利行使主体延伸至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似与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关于保护私有文物财产权规范冲突。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非国有不可移送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修订草案七十九条对文物违法行为处罚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至所有馆藏文物;修订草案将《文保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修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似乎涉嫌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文物财产权利,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限制非国有馆藏文物权利,立法趋势对马未都先生观复博物馆等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管控在加强。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并未通过,未来修正草案是否会保留对非国有馆藏文物权利限制,尚不明确。即便依据现行《文物保护法》,马未都先生希望变卖博物馆藏品渡过公司财务危机,同样障碍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