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袭击胡友平女士的凶犯,该当何罪?

2024-07-11 09:51 245

姑苏女子胡友平为救日籍母子免受暴力侵害,奋不顾身冲上前,遭凶犯连捅刀数刀,抢救无效身亡,无数善良正直的国人表示敬意并哀悼,关键时刻,胡友平女士以生命演绎出国人的友善心和正义感,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追授胡友平“见义勇为模范”。苏州警方通报凶犯被刑事拘留,未见涉嫌罪名,同样可能出现被害人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构成处罚不同,凶犯持刀行凶,造成胡友平女士死亡、日籍母子受伤结果,涉嫌何罪?结合媒体公开案情,笔者谈一下基本判断。

根据刑法理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都表现为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仅追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而并不希望甚至排斥死亡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则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须将行为人置于行为实施时的特定情境中,综合各种情节要素进行认定。主观内容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前者体现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见情况,后者体现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态度。

苏州袭击日籍母子事件,凶犯持刀伤害他人,主观上出于伤害故意还是希望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故意,不仅要看凶犯供述动机和目的,更要从具体实施侵害行为分析。本案凶犯实施两阶段的暴力侵害行为,凶犯先是持刀捅刺日本籍母子,过程中,被胡友平女士发现,胡女士采取拉扯、背抱方式阻止其行凶,为继续对日籍母子实施侵害,凶犯对胡友平连续捅刺,后者倒地,凶犯随即被路人和巡警制服在地,遂停止继续行凶。

假如凶犯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遇人阻止时,不可能实施不计后果对无辜者的连续捅刺行为,从侵害结果看,造成胡友平女士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结果。即便无法判断凶犯对日籍母子是否存在杀人故意,对阻止其暴力的胡女士实施不计后果侵害,对于死亡结果,不属积极追求,至少属于放任状态。相信法医会对受害人胡女士被伤害状况法医鉴定,办案单位可从伤害部位,伤势状况等锁定凶犯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尽管故意伤害罪同样存在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刑罚最高可判死刑。综合本案凶犯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并非客观结果归罪,客观行为反映主观状态,凶犯对三名被害人持刀捅刺,且不计后果,直接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现场目击证人陈述,胡友平女士倒地,凶犯并未施救被害人,欲继续行凶,假如凶犯未被制服,仍会继续实施暴力侵害,伤亡后果更为严重,并非猜测,而是现实场景。综合凶犯行为,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并非由于胡友平女友死亡结果的客观归罪,亦非国内外舆情影响下,将故意伤害案人为拔高至故意杀人案。

综上,无论凶犯如何辩解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没有杀人的动机目的,其实都是苍白徒劳的,实际行为坐实了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后续案件进展,不妨观察。

最后,让我们对胡友平女士再次表达深深的敬意和哀悼,愿好人在天堂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