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议:惩治“台独”案由南京中级法院审理
近日,为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四项22条,分别为:总体要求,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附则。
对应当逮捕的“台独”犯罪嫌疑人,《通知》规定侦查机关可实施通缉抓捕,“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一般发生在中国大陆外,犯罪嫌疑人身在境外,客观上无法归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第两百九十一条,经最高检察院核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被告人在境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检方可以将案件起诉法院,由法院缺席审判。《通知》规定,对于缺席审判的,依照刑诉法规定,法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指定法援辩护人,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贪污贿赂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被告人在境外的,可适用缺席审判,司法实践标准掌握严格,2018年修法以来,有据可查的,笔者仅发现河南郑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程三昌贪污案例,称为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2022年1月1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程三昌一案公开宣判。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贪污罪判处程三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308万余元。该案被最高检察院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工作报告,入选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
两高三部就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出台缺席审判意见,说明国家深切体认此类犯罪危害,无法再容忍,必须出手。《通知》对“台独”顽固分子强烈威慑,同时为体现宽严相济,规定若“台独”顽固分子停止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可依据犯罪中止规定,办案机关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等。
刑诉法第两百九十一条明确,对于缺席审判管辖法院,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知》规定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类犯罪地一般在台湾地区或其它境外,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不在大陆,管辖法院只能刑诉法第两百九十一条第三种选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具体由哪个地方中级法院审理适合?笔者建议:选择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理由如下:“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理论基础是一边一国、两国论,中国和台湾互不隶属等,此类分裂主张违反目前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和法律,违反“九二共识”共同政治基础,相关案件由前民国政府所在地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具有政治涵义,指标意义是其它地区法院所不具备的,将会对岛内“台独”分裂势力造成重大心理震慑和冲击。
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缺席审判第一案,何时落地,值得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