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刘星泰插手干预刑事错案的申诉
“海南虎”刘星泰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中纪委、国家监委调查满一月,期间,笔者结合辩护海南企业主王某某诈骗冤案所见所闻,写作多篇公众号文,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私信称为刘星泰滥用权力冤案受害者,希望申诉,笔者深表理解同情。为此,想就网友关心的刑事申诉谈些粗浅想法并建议。
法院错误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希望翻案,法定途径是申诉,笔者不建议当事人信访,不可能解决问题。申诉翻案途径有两条:向法院申诉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
一、向法院申诉再审
刑事错误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或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服,有权向法院申诉再审,程序上,申诉人应先向生效裁判法院申诉,驳回后,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直至最高法院。法律并不禁止申诉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非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会将申诉材料发回生效裁判法院,由后者审查。
法院办理申诉再审案,期限一般数月,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通知是否同意再审,由申诉人决定是否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有些法院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申诉案,申诉人、申诉代理人可直接陈述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新证据,法院承办人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这属于公开审查形式,但有些法院没有这个方式。
申诉再审并非一定需要提供新证据,但新证据对申诉很有帮助,较能引起法院重视。现实中,没有新证据的申诉案,法院一般不太重视,因为本院生效裁判,难有自纠动力。可能情况下,申诉人应尽量调查收集新证据。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五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接受申诉人申诉再审请求,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再审并非一定要委托律师,笔者强烈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申诉在生效裁判中找毛病,专业性要求,超出一审二审辩护人,专业律师代理申诉,增大成功的可能。客观上,无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案,法官更不会重视。
刑事申诉路上遍布荆棘,唯有坚持,才有见到阳光,幻想一两个回合看到正义,非常不现实,除非你有铁定证据,如多年前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中的亡者归来,没人能阻挡他洗冤。刑事申诉坚持下去,才有可能引起关注重视。只要用心观察那些申诉成功案例,似乎都有规律可寻:申诉驳回,再申诉再驳回,申诉人不是在申诉,就是在申诉的路上。唯有如此决心与毅力,才能成功。申诉方法和策略还要对头,前面说明专业代理的重要,不再赘述。笔者曾代理申诉多起实质无罪案,委托人遭遇一两个回合挫败后,选择偃旗息鼓,表示理解同时,还有惋惜,申诉从来没有这么容易。
关于申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律师代理费,必要的代价,委托人经济能力许可情况下,提前做好计划和准备。
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错误裁判,向法院申诉再审,也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依据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案规范,申诉人向法院申诉再审,法院未作出结论前,检方暂时不受理申诉人抗诉申请,要求申诉人等法院作出结论后,再申请检察抗诉,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申诉人应向法院生效裁判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递交申诉书,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一般会发回下级检察院审查。申诉人对不予抗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直至申诉至最高检察院,这点和向法院申诉再审一样。
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和复查,时间三个月,检方调阅法院案卷,初步认为法院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将申诉案转至本院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部门)实质性审查,期限一般三个月,如果认为裁判确有错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如审查后认为法院裁判没有错误,会告知申诉人不予抗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可采取听证方式公开进行,申诉人,代理律师到场,办案人员听取申诉事实和理由,申诉方可提交申诉证据,办案人员可采取证据调查等措施。
申诉人申请抗诉,涉及新证据、律师代理,申诉成本等和法院申诉再审情况相同,此处不再重复。
三、法院、检察申诉路径的选择
向法院申诉再审,或申请检察抗诉,两种方式并无优劣之分,申诉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无论哪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以后仍可以尝试。笔者感受,检察院办理申请抗诉案,程序较公开透明,能让申诉人知悉办案信息,如承办人、办案进度。检方相对于法院,对申诉案态度相对超脱一些,检察院职能有对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行使纠错监督权,内在动力会强一点。
另有司法现实的考虑,供申诉人选择时参考,许多申诉人坚持到向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申诉,笔者亲身经历及了解情况,巡回法庭收取申诉材料没有障碍,随后的杳无音信,始终没有回复,可能让人接受不了,笔者代理的某巡回法庭申诉案,五六年没有信息,不知谁在处理申诉案,不知找谁联系。熟悉内情的人透露,巡回法庭接待人员来自地方法院,通俗说属于帮忙性质,收取申诉材料后,没有后续动作,不要指望有人关注你的案件,更谈不上启动再审程序了。由此,笔者不主张申诉人走向最高法院申诉再审的路子,比较起来,申请最高检察院抗诉,被重视概率可能会高一点。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
四、权力插手干预错案申诉建议
对权力干预刑事错误裁判的申诉,权力者若在位,纠错难度更大。腐败官员一旦落马,若确有证据证实不法干预事实,申诉就有了契机。不难发现,许多贪腐官员违法违纪事实中有插手干预司法案件的罪状,如刚刚被提起公诉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孙书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2024年4月28日,国家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称孙书南“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案件办理。”,孙书南担任省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期间,还担任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四督导组组长,当时,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担任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孙书南为其手下得力干将,坏事没少干。
具体到海南“政法虎”刘星泰插手干预错案的申诉,建议申诉人准备高质量控告材料,向中纪委、国家监委实名控告其插手干预司法、制造冤假错案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如下: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规定》),《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规定》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件、造成冤假错案,涉嫌违法违纪,甚至犯罪,依据前述党纪党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应接受控告,调查核实,一旦查实,申诉人可作为申诉证据使用,法院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即便无法查实,申诉人也可提供控告材料,促使申诉案办理单位客观公正审查。
国家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期限三个月,并可延长三个月,不出意外,五个月后,刘星泰贪腐案会调查结束,移送司法处理,对于那些确受刘星泰不法权力插手干预造成的错案,申诉人应抓住时间窗口,尽快采取控告动作,为申诉成功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