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之:利益面前,无关专业

2024-06-26 09:48 198

《澎湃新闻》曝光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思阳插手干预某经济犯罪案,引发热议。公开资料显示,1988年,李思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配至海南省检察院,工作履历始终在检察系统。1988年春,海南建省,李思阳这位法学高材生,闯海南有志青年群体中一员,数十年的磨砺打拼,仕途顺达,官至海口市检察院一把手。

笔者198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在检察系统工作。《澎湃新闻》披露李思阳干预刑事撤案,违法违规性质无疑,对此,笔者上一篇公众号文已有观察。李思阳任职海口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该院在办理王某某等人所谓诈骗案过程中,程序违法现象严重,表现在:错误批捕无罪当事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违反案件管辖,将由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提升至上级院办理,

石某某职务侵占等案、王某某等人诈骗案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王某某涉嫌诈骗金额千余万元,案发后全部追缴。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刑罚无期徒刑,笔者未能查到海南法院对诈骗罪顶格量刑(无期徒刑)数额规定和情节要求,上海法院对诈骗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数额规定三千万元以上,赃款未退赃或追缴。即使王某某诈骗罪名成立,根据数额及情节,不可能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王某某诈骗案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事实,海口中级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结果证明,该案管辖本不在中院。王某某等人所谓诈骗案不属于海口中级法院管辖案件,只能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荒唐的是,海口市检察院不仅违法提级管辖,并且将和王某某诈骗案毫无关联的石某某职务侵占等案合并一案起诉至海口中级法院,石某某涉嫌犯罪事实,可处刑罚轻微,最终三罪并罚,海口中院判处石某某五年有期徒刑。

海口市检察院办理案件反程序行为,正常办案流程不可能出现,合理解释只能是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批示在案卷中,李思阳作为被领导者,主动迎合也好,被迫接受也罢,违法事实为真,观察澎湃新闻披露李思阳违法违纪干预司法案事实,很难相信李思阳在海口检察院办理王某某等人诈骗案中能坚持原则,严守程序正义。

法庭上,海口市检察院公诉人对辩护人质疑权力干预,立案程序不合法质疑,竟然称,任何公民都有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的权利,潜台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在行使公民权利,按此说辞,如何解释中央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难道是李思阳检察长交代下属法庭应对之策,因为自己常插手干预案件?

王某某等人冤假错案诉讼过程,除中政大高材生李思阳检察长角色不光彩,另有附恶者,笔者公众号文《刘星泰酿冤案,大专家不光彩》批评数位知名刑事法大专家依据委托人提供公检法律文书、被告人讯问笔录就得出王某某犯罪之法律意见,简直有辱斯文,顾及颜面,隐去大名。

笔者对大专家行为不解,非但曾为王某某二审律师,深谙法律意见书之荒谬,且和自身研习专业有关,二十多年前,笔者就读刑诉法研究生,两位京城大专家刑诉法研究领域无人不晓,目前仍不愿意公之于众,切莫猜测,光中先生断不会行此下作之事。

王某某诈骗等案诉讼程序违法明显,受托法律论证出现两位刑诉法“大佬”,颇有嘲讽意味。刑诉法专家有了用武之地,专家意见书视而不见,不置一词,委托方被害人代理律师故意隐瞒案情,或是专家只为论证费,立场决定是非,他们自己清楚。

若论法律专业素养,当年的法大高材生李思阳检察长,F姓、C姓刑诉法大专家应该一眼看透不法猫腻,为取悦大老虎,助纣为虐,甘于被裹挟,或有利可图,放弃学术操守,令人大跌眼镜,只能说,利益面前,无关专业。

最新消息,海口市原公安局局长韩运发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刘星泰落马刚满一月,任职省政法委书记、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的下属纷纷被查,利益链断裂,贪腐现形。想起,王某某等诈骗案二审法庭上,当事人石某某对“做案”的不服,对腐败的控诉,审判长并未打断他,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