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候,别指望腐败分子秉公执法

2024-06-17 11:31 177

刘星泰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王某某民事行为刑事化诉讼过程中,20226月,违法刑事立案责任者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陈世钦严重违纪违法,被海口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涉嫌受贿、行贿罪,后被“双开移送司法。20232月,王某某亲属曾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控诉陈世钦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请求查处,检方未有任何答复。

官方通报显示:“经查,陈世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跑官要官;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人们指望这样的腐败分子秉承执法,就是笑话,何况这是“政法虎”批示交办的关系案,想表现都来不及!

以下为《控告信》,相关信息隐去。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

控告书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领导,您们好:

我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审理的王某某诈骗案((2021)琼01刑初28号)上诉人王某某的弟弟。现向贵院反映在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陈某某故意操控下,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被枉法认定为诈骗案,最终酿成重大错误裁判之徇私枉法犯罪线索。

本案所谓被害单位甘肃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达到所谓挽回经济损失企图,通过迟某某向领导干部递交虚假报案材料过问案件受理,通过某人请托公安机关特定关系人插手干预案件办理。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支队长陈某某主导下,将民事合同纠纷运作成刑事案,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罪名三度变化,违法动用刑事手段为甘肃某公司挽回所谓经济损失。最终,王某某等人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重刑。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陈某某在接受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移交报案线索侦办过程中,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某某等人,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徇私枉法立案、侦查、移送起诉,造成王某某在内两名无辜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本人作为王某某近亲属,深感愤懑不平,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谓被害单位甘肃某公司虚构案情,通过关系人迟某某致信蒙蔽领导,干预司法,同时通过关系人某人请托,诬陷王某某刑事犯罪

2018824日,甘肃某公司集团授意其在海口投资设立的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联名起草《关于请求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申请书》(附向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材料》),由某改革发展研究院的迟某某书致信附交海南省政法委刘星泰书记、副省长范华平(兼任海南省公安厅长)。

迟某某信中称:“某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负责人(石某某)“在任职期间,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与黑恶势力勾结虚构事实,恶意骗取项目资金......”。所附《关于请求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申请书》称:“本次控告的事实涉及众多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涉案的3350万元涉及黑恶势力,案件能否正常办理,犯罪嫌疑人恶意破坏海南岛自贸区经济建设环境和法制保障环境政治大局,关于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性质案件的社会影响......”

迟某某信中所称“黑恶势力”,意指办理合同标的3350万元委托事务的王某某等人,在案证据证明所谓“黑恶势力”完全是迟某某和报案单位为欺骗领导插手经济纠纷而虚构编造出来的。

为达到干预司法目的,上述《关于请求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申请书》谎称:“如果申请属地管辖在市、区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办可能受到干扰,尤其申请人的管理人员的安危将受到重大威胁。恳请刘书记在百忙中对案件给予重视,协调省公安厅立案侦办。”

《申请书》所附《报案材料》,尽管控告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商业贿赂事实的对象是石某某,但在“具体事实和理由4”中,报案人故意隐瞒自愿支付受托款项,故意隐瞒同意石某某委托王某某等人从事涉海南某腾房地产开发公司退拍事务,虚构某腾公司无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皮包公司,虚构石某某和王某某内外勾结,编造事实、骗取公司资金,王某某将125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为达到对王某某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目的。

  同时,所谓被害单位甘肃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再请托某人(现为甘肃某公司在海南投资三家企业的负责人),由某人通过在海南省公安厅的关系请托帮忙,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海口公安局经侦支队交办案件线索,对王某某立案侦查。

二、王某某立案、批捕罪名均不成立,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支队长陈某某操控下,补充侦查期间增加诈骗罪名,纯属子虚乌有

2018828日、829日,海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范华平副省长在迟某某手书材料上分别做出批示:请敏建同志阅并反馈星泰常委。

同年1019日,海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关于交办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称,“近日,总队收到刘星泰常委、范副省长批示的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控告石某某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总队审查后发现石某某有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犯罪地在海口,现将该线索转你支队依法办理,办理情况请及时上报总队。”

20181030日,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该案,119日,石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1214日经海口市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2018124日,海口市公安局对王某某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后海口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201938日,海口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终结,移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920日,该院对王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向海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4日,海口市检察院对王某某、宋某某以诈骗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王某某涉嫌罪名的变化过程,充分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串通投标罪名不成立,王某某无犯罪事实。检察批捕涉嫌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据海口市检察院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梁某某(退拍单位某腾公司人员)不起诉决定书(海检一刑不诉【20191号、2号)),两人无犯罪事实。海口检察院未起诉王某某、宋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罪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违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理。

王某某接受石某某公司委托,通过向参与法院拍卖竞买人某腾公司支付金钱利益方式,使其退出竞买,从而使委托人石某某公司取得拍卖土地。

串通投标发生在招投标活动中,法院执行拍卖不属于招投标行为,妨碍拍卖行为不属于串通投标。海口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罪名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队长陈某某具有主观故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二)海口市检察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错误批捕王某某,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补充侦查增加诈骗罪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海口市公安局对王某某以串通投标罪向海口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方认定罪名有误,对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批准逮捕,但批捕罪名同样缺乏事实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王某某受托采取向参拍单位某腾公司支付好处费方式,促使对方退出法院土地拍卖,无论王某某主观心态,还是客观行为,钱款支付对象为某腾公司,非公司股东或负责人,某腾公司收取钱款后,并未用于个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批捕罪名。

201938日,海口市公安局对王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收受好处费的某腾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某、副总经理周某某以涉嫌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案件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920日,龙华区检察院对王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对梁某某、周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某、周某某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宋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1王某某受托有偿办理让某腾公司退拍事务,无诈骗事实   

海口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阶段,增加追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认为王某某、宋某某故意隐瞒某腾公司退拍需要真实代价事实,未如实向委托方甘肃某公司代表石某某披露真实信息,构成诈骗罪。其中,王某某诈骗1250万元,宋某某诈骗280万元。

王某某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和行为,海口市公安局增加追诉诈骗罪名不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

王某某受托办理相关事务,有某某公司、石某某、陈某某共同向王某某出具的委托书为据,承诺在3900万元的范围内,委托王某某办理某腾公司退出事宜,该笔款项属于委托“佣金”。

石某某当庭陈述,委托王某某促使参拍人某腾公司退出的代价就是向王某某实际支付3350万元,至于这些钱如何花费,是否给某腾公司,给某腾公司多少,石某某并不关心,只关注王某某能否让某腾公司顺利退出。

石某某指派甘肃某公司的人员,对资金支付、退出竞买等关键环节,均全程参与,2018130日,某腾公司在收取好处费1820万元后退出竞拍。201837日,海口中院终止土地拍卖,委托人石某某公司竞买土地可能性已彻底丧失,王某某成功促使某腾公司退拍三个月后,2018420日,石某某仍然按照先前约定的佣金数额,通过海南亚特公司支付王某某250万元。

对此,石某某在法庭上解释,因当初答应委托王某某办事的总价,人家事情办成了,当然应该给这个钱。

庭审查明事实充分说明,王某某接受石某某公司委托,办理某腾公司退出竞买事务,所收取的3350万元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某对该款项的支配使用情况,不具有向石某某披露的义务,不存在王某某故意隐瞒真相,骗取钱款的事实。根据石某某公司开具给王某某的委托书,办理相关事务费用最高额3900万元,王某某最终收取3350万元,未超出双方商定费用上限,没有侵害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

2、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书认定石某某和王某某就请托之事协商好报酬,即受托事务完成后,将来委托人盖好房子给王某某成本价的房子。该事实认定错误,事实和理由如下:

王某某完全不认可所谓石某某公司拿到土地盖好房子今后给成本价房子作为受托报酬,且石某某并非公司投资人,即便石某某有过类似表述,对王某某没有约束力,本案缺乏王某某同意成本价房子作为报酬的证据。此外,石某某公司老板李明不承认委托王某某处理某腾公司退拍事务,更谈不上同意给予王某某优惠房价报酬,即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合同双方达成购房优惠作为报酬的共识。

本案被害单位海南某公司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为:海南某公司在收购海业诚信公司的过程中曾经支付给王某某两千万,基于这一点,王某某和石某某才表示是义务、免费帮忙。

被害单位认为王某某有义务协调某腾公司退拍的理由和一审判决书引用石某某的说法不一致,因此,判决书认定石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共同证实约定事情办成之后将来盖好房子给王某某成本价房子的事实,证明石某某和王某某之间托请之事是商量好报酬的,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再者,既然石某某同意王某某转委托宋某某协调某腾公司退拍事务,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某报酬为成本价房子无法解释宋某某如何获取受托报酬。

(三)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

王某某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涉嫌罪名多变证实,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涉嫌罪名存在人为操纵现象,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否定可证实。退回补充侦查环节,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陈某某为出于徇私枉法目的,错误追诉王某某等人犯诈骗罪。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犯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五)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陈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无串通投标犯罪事实,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对王某某等人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案件侦查期间,明知王某某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在王某某无诈骗犯罪事实情况下,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王某某诈骗罪刑事责任为目的补充罪名并移送审查起诉,造成王某某等人被错误起诉、错误定罪。

控告人还想控诉的是:王某某诈骗案移送海口中级法院起诉后,有自称海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宋某某、石某某三名被告人亲属打来电话,交钱就可放人!此怪象背后一定是黑幕。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交办案件线索后,支队长陈某某负责对王某某立案、侦查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敬请省检察院依法查处。

谢谢!

                   控告人:王某某近亲属

                     20232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