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之:陈燕检察官,程序违法令人惊

2024-06-17 11:30 160

笔者刑事辩护经历中,但凡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案,诉讼程序必有明显瑕疵,所谓走过必留痕,海南落马高官刘星泰插手干预王某某冤案,程序违法简直让人匪夷所思,目瞪口呆,承办检察官陈燕错捕错诉事证无可辩驳。

  • 陈燕一、陈燕错捕当事人,明显执法过错

海口市检察院陈燕作为王某某等人诈骗案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有在案证据、起诉书、庭审笔录为证。2018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改革,即审查批捕检察官和审查起诉办案人同一人,王某某的批捕时间在20191月初,可以认为,陈燕为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检察官,将王某某、宋某某批捕罪名由公安侦查的串通投标罪变更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退拍公司的周某某被检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可以肯定陈燕为承办人,串拍公司老板梁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9114日,陈燕检察官出具两份《不起诉书决定书》,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对被批捕的周某某、被取保的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王某某、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名不成立,变更为诈骗罪名,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证证实,陈燕检察官认定事实错误,错误批捕王某某、宋某某、周某某,依据错案发生时《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王某某、宋某某、周某某被错误批捕的原因,检方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办案检察官陈燕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理应退出王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案办理,检方应另派承办人。怪事一桩,陈燕非但未被究责,仍担任王某某、宋某某诈骗案公诉人,造成更严重的错案。

  • 陈燕二、陈燕办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王某某等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照诉讼管辖,原先由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管辖,不知何故,案件两次退侦、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案件被移交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依照王某某等人涉嫌犯罪事实和法定刑罚,并非市检察管辖,提级管辖原因,此处不表,可以想象

依照当时适用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陈燕为案件承办人,对不属于海口市检察院管辖的王某某等人刑案,理应依法依规提出正确意见,由案管部门重新移送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陈燕审查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明显违反诉讼管辖规范,涉嫌程序违法。

陈燕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石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王某某、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名不成立,认定石某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王某某和宋某某犯诈骗罪。由于石某某涉嫌犯罪事实和王某某、宋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之间无任何关联,即便检方认定应对三人提起公诉,石某某案和王某某、宋某某案不符合并案起诉条件,检方应依法分案公诉。陈燕将毫无犯罪关联的案件并案起诉至法院,违反诉讼规则行径,简直让人匪夷所思

当时适用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石某某涉嫌犯罪事实和王、宋涉嫌犯罪事实,既非共同犯罪,犯罪之间亦无相互关联,检察院无权对石某某案、王某某、宋某某案并案起诉。

至于为何公然违法并案起诉,笔者作为王某某二审辩护人,阅看数次庭审笔录觉察迷津,石某某庭审中对关键案件事实陈述,既有对王某某不利,又认同王某某无罪辩解,感觉检方违法并案起诉目的,让石某某充当指控王某某诈骗事实证人,或许内心煎熬挣扎,石某某选择含糊其词表达方式,判决结果证实我判断,石某某一审被认定三个罪名成立,处罚较轻,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庭审前,我在会见当事人时,巧遇石某某辩护人,过来和我招呼,王某某质问;石某某怎么可以在法庭上不讲实话!石某某辩护人说一句话:你去问某人(石某某公司老板)!很直白了,石某某受到胁迫不得已。

   陈燕检察官违法提级管辖和并案起诉案件,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陈燕被海口市人大任命为检察员,身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对明显程序违法行为,不可能不知悉,前有错捕,后再错诉,刘星泰炮制王某某等人诈骗冤案中,她的角色为何?相信谜底终有揭晓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