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件,涉嫌违规违纪
一、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件之具体事证
海南某公司投资人王某某诈骗案实为时任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造成的冤假错案,插手干预司法案件事证在案卷证据材料中,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具体如下:
2018年8月24日,甘肃某公司集团授意其在海口投资设立的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联名起草《关于请求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申请书》(附《报案材料》),由迟某某致信时任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刘星泰。
迟某某在信中称:“某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负责人(石某某)“在任职期间,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与黑恶势力勾结虚构事实,恶意骗取项目资金......”。上述《申请书》称:“本次控告的事实涉及众多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涉案的3350万元涉及黑恶势力,案件能否正常办理,犯罪嫌疑人恶意破坏海南岛自贸区经济建设环境和法制保障环境政治大局,关于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性质案件的社会影响......”。
迟某某信中所称“黑恶势力”,意指受托控告人公司、石某某办理受托事务的王某某等人,所谓“黑恶势力”为迟某某和报案单位虚构编造的谎言,事实上,经公安机关反复侦查,不存在所谓“黑恶势力”。
为达到让刘星泰干预司法目的,《申请书》谎称:“如果申请属地管辖在市、区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办可能受到干扰,尤其申请人的管理人员的安危将受到重大威胁。恳请刘书记在百忙中对案件给予重视,协调省公安厅立案侦办。”
《报案材料》“具体事实和理由4”,尽管控告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商业贿赂事实,但故意隐瞒报案人有偿同意石某某委托王某某等人协调海南某腾房地产开发公司退拍事务,虚构某腾公司为无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皮包公司,虚构石某某和王某某内外勾结,骗取公司资金,诬告王某某非法占有控告人公司1250万元。
2018年8月28日,刘星泰在迟某某信件上批示:“请华平同志阅示”(华平同志为海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后刘星泰批示材料被转至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同年10月19日,海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关于交办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称,“近日,总队收到刘星泰常委、范副省长批示的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控告石某某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总队审查后发现石某某有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犯罪地在海口,现将该线索转你支队依法办理,办理情况请及时上报总队。”
2018年10月30日,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该案,11月9日,石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12月14日经海口市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对王某某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后海口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2019年3月8日,海口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终结,移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9月20日,该院对王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向海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4日,海口市检察院对王某某、宋某某以诈骗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9月,海口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十万,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十万元。2023年7月,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件,涉嫌违规违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规定》),《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明确处分规范,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王某某被刑事追诉并非由被害人通过正常刑事控告途径,而是通过关系人迟某某采取虚构案件事实,借助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事纠纷。被害人内心很清楚,其和王某某之间委托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允许插手。于是寻求刘星泰插手干预,挽回所谓经济损失,为此,虚构王某某为“黑恶势力”,并危言耸听编造地方干预办案,希望越级立案侦查。刘星泰违规批示干预下,王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之间民事纠纷被刑事化,酿成错捕错诉错判严重后果,若不借助刘星泰违规批示,被害人绝对达不到“追赃”目的。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干预具体司法个案,目的为规范公权力正当行使,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是否确为刑案无关联,《规定》明确,造成冤假错案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本案王某某确实涉嫌犯罪,刘星泰干预、插手司法案件行为也为党规党纪不容。《规定》实施于2015年3月,刘星泰对王某某案干预、插手时间在2018年8月,刘星泰身为高级领导干部,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权力欲膨胀,违纪违规行为直接酿成王某某等人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