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泰操纵案,法官换人审
原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干预批示下,王某某与石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经济纠纷莫名其妙被演变成刑事案,三度更改罪名,区级上升至市级,2019年11月4日,王某某、宋某某被海口市检察院起诉诈骗罪。海口中级法院F姓法官任主审,2019年12月11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21日三次开庭,王某某接受石某某公司支付共计3350万元,占有超出处理受托事务花费的千余万元,属王某某办理委托事务应得报酬,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石某某受骗后支付钱款,涉及诈骗指控能否成立,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重大争议。
三次法庭调查,王某某、宋某某、石某某陈述均证实王某某无诈骗故意和行为,石某某在王某某完成受托事务前,出具给王某某为办理受托事务同意支付佣金3900万元之《委托书》,属于直接无罪证据,其它书证同样证明王某某、宋某某不存在诈骗事实。
王某某受托石某某公司办理劝说竞争对手梁某某公司退出法院土地竞买“灰色“事务,前后收取3350万元,除支付梁某某公司千余万元成功促使其退出竞买,剩余一千余万元,属于石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办理受托事务“包干价”3350万元的一部分,假如法院拍卖土地不被国土部门叫停,石某某公司拿到了土地,双方不会出现争议。即便石某某公司客观上发生经济损失,转而认为王某某不应得到巨额报酬,双方经济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
石某某公司出具给王某某的《委托书》中,3900万佣金的支付条件为王某某为石某某公司完成法院拍卖土地过户事宜,石某某公司有权以土地未能竞买为由诉请王某某返还。问题是,王某某收取3350万元,一半以上支付给了同意退拍的梁某某公司,另有部分为石某某同意的转委托人宋某某取得,此串通退拍行为见不得光,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石某某公司返还财产请求。于是,石某某公司借用海南政法一哥刘星泰干预经济纠纷来挽回所谓损失。
一审F法官三次开庭审理,相信内心完全确信,王某某、宋某某所谓诈骗罪指控,纯属无中生有,2020年9月21日第三次开庭,受案近两年,严重超审限。奇怪的一幕发生了,庭审笔录显示,法官表示:经过两轮辩论,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已经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不再组织辩论。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各被告人在某地块拍卖过程中串通竞买,侦查阶段也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侦查,合议庭经过评议,决定增加一轮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在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名基础上,针对各被告人是否还构成串通投标罪进行辩论。
对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围绕串通投标罪发表意见,公诉人表示反对意见,认为对于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起诉书没有指控,表阐述没有认定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理由。所谓诈骗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对串通投标罪发表意见。三名被告人没有发表意见。石某某辩护人认为串通投标罪没有起诉,石某某不构成该罪名。王某某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宋某某辩护人同样认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显然,无法判决无罪情况下,F法官欲采用对被告人有利轻罪名消化案件,此“良苦用心“未被控辩双方认可,串通投标罪为当初公安虚假立案罪名,检方对王某某、宋某某批捕时已经否定,改成同样不成立的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现在,轻罪轻罚的路子走不通。
第三次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被更换,换人来审理,期间经历了什么,无人知道,最终枉法判决结果给出答案。即便后来的主审法官,对案件真相也不糊涂,第四次开庭时间在2021年3月,判决时间为2022年9月,无言的内幕。
笔者尝试探寻其中蛛丝马迹,2014年公开信息显示F法官2014文宣文章,似乎给了答案,其时,她是海口中院助理审判员,文章如此写道:领导和同事对F同志评价最多的就是:工作很认真、为人很实在。在她身上充分体现出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并以她特有的人格魅力和正派扎实的作风赢得了同事们的尊重。
或许,人们该理解F法官第三次开庭时欲判决轻罪的良苦用心,不愿内心煎熬,主动换人审,还是被刘星泰势力胁迫下之无奈,没有答案,有一点可以确定,内心确信王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