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一部科学化建设性的文物保护法

2024-05-11 09:38 159

2023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下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给我的印象,对文物的监管力度更严,保护性条款增多,相对应,开放性、建设性条款欠缺,尤其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的法律保障止步不前,让人遗憾。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笔者曾提出书面立法建议,涉及对新增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非国有馆藏文物束缚性规范异议,对民间收藏文物立法完善建议。此两方面问题,关乎民间收藏文物生存和发展,关乎其未来命运。

针对草案将禁止条款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馆藏文物扩大至非国有主体,笔者建议恢复原立法条款仅适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馆藏文物。包括草案第五十三条:“禁止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文物处罚条款:“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主要理由:非国有馆藏文物属非国有财产,宪法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两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承认文物的国有和非国有所有权,保护民间收藏文物。修正草案将限制文物权利条款延伸至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馆藏文物,有违宪之嫌。出于保护文物目的,但无益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权利保障,如民间博物馆事业。

   另外立法建议,涉及民间收藏文物保护,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关于公民获取文物合法途径,第(五)项“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立法应予明确细化,如民间收藏文物市场法律地位,文物民间交易合法方式等;此外,为避免和杜绝执法部门对公民禁止买卖文物概念范围误解,将“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错误理解为“民间珍贵文物”,建议修正草案第五十九条禁止买卖文物范围第(二)项“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修改为“非国有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

     民间收藏文物立法完善尤其迫切,属于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立法机关审议文保法草案时,认真倾听民间收藏者心声,开门立法,维护民藏合法权益,真正为繁荣民藏事业保驾护航,体现让文物活起来的国家政策。

   笔者有个想法,假如审议文物保护法修正草案仍无法达成共识,应继续广泛性调研,倾听各方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宁缓勿急,确保立法科学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