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专业刑辩之敌

2024-05-10 11:22 176

枉法裁判:专业刑辩者之敌

   这一议题,源于近日和刑事法官同学一次交流,同学问我某事务所某律师石是否认识,孤陋寡闻的我不知同行,同学说,审理过该律师辩护重大复杂刑案,认为辩护意见专业正确,基本全部采纳了,检方指控职务侵占金额大部被否定,被告人被查封账户及时解封,避免损失扩大。我知道同学作风严谨,对律师一向尊重的对待,此话应非虚言。内心羡慕律师同行的幸运。辩护成功,专业能力得以司法认证,委托人满意,律师费不会亏待。

刑事律师明白,辩护委托不允许以结果收费,只能以辩护阶段协议收费,或按服务时间计费。由此,律师“名头”对刑事收费起到决定性影响,一般来说,看不到满意辩护结果,刑事委托方不会愿意支付高额律师费。刑事辩护领域,律师知名度往往左右律师费高低。其实对律师或委托人,不太公平,对前者,有知名度律师,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一般较为丰富,但案件千差万别,它案成功辩护经验和技巧无法复制于本案,知名度不等于成功辩护,留心观察,不难发现,无罪判例中,太多辩护律师名不见经传,道理简单,每个案件辩护的成功机缘巧合,非律师名气而定。

实证分析,高价知名律师辩护效果甚至比普通律师还要差,原因当然复杂,对于支付昂贵律师费的委托人并不公平,对专业敬业普通律师,同样不公平,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得到回报不成比例。

 枉法裁判者伤害法治,公义角度,自然为敌。对无法借律师名头为收费敲门砖的普通刑事律师,枉法裁判者,实乃私敌。此话怎么论?刑事辩护不允许以结果收费,却不禁止委托人事后基于自愿原则增加律师费,所谓事后,指裁判结果发生后,委托人主动和受托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律师费,可以认为委托人出于奖励补偿目的,受托人接受,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只要当事人不要聘用合同中约定结果奖励。

现实中,对辩护结果满意,具有支付能力的委托人,对增付律师费出于自愿,感觉辩有所值,当事人获得人身自由,或减少刑罚,或者挽回经济损失,对增加律师费心有所甘。对付出坚辛努力,取得成功的刑辩律师,不失为公平的对待。

原本可使成功辩护者获取应有回报的途径,被枉法裁判者法槌无情击碎了,刑辩实务中,应当辩护成功的案件,被枉法裁判者或不予采纳,或维持原判,司法公义被戕害,辩护人利益被剥夺,痛苦经历,每一位律师有切肤之痛,笔者随手拈来,怨不得委托人不讲“信用”,无论辩护人多大努力,多大委屈,辩护结果不好,对方无再行支付动力,可以理解。

枉法裁判者,对刑事辩护人,于公于私均为大害,干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