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解读,真不想再唠叨
昨日,收到藏友微信,提醒江苏镇江检察公众号文章对倒卖文物罪法律理解错误,此微友经常关注我涉文物犯罪相关司法评论,对倒卖文物案司法乱象,有着相同感触。看到镇江检察在线该介绍检方办理某倒卖文物案例,文章最后提醒公众,对于珍贵文物,即使个人合法拥有,也不允许买卖。这里的不允许买卖,系指法律禁止个人私下交易。
检方观点的依据为,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禁止公民买卖。对文物保护法此禁止性规定的理解,笔者在涉倒卖文物案法律适用评论文章中多有涉及,简要说,按正常语义理解,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禁止买卖的限制对象为非国有馆藏,并珍贵文物,否则,立法完全可以直接规定禁止买卖珍贵文物即可,最起码的文字理解能力。
让人无法理解,尽管对此无明文规范,司法办案现实中,公民买卖珍贵文物成为法律禁区,对买卖珍贵文物行为,一律以倒卖文物入罪。至于理由,即前文镇江检方的法律误读。更有甚者,有司法机关,竟然认为个人相互买卖一般文物同样违法,近年来,似乎有了变化,张家港法院判处某网络倒卖古钱币案中,否定了买卖一般文物的违法性,认为珍贵文物私下买卖违法犯罪,尽管未象镇江检方那般指明执法依据。。
明显违法乱象持续存在,且无法纠正,原因何在?依笔者所见,首先是司法人员理解法律错误,现实司法中,涉文物犯罪案并不多见,有的司法机关可能从未办理过相关案件,办案经验不足,理解所谓倒卖文物的概念时,容易以讹传讹,照抄照搬,导致错误司法观点通行无阻。要办好涉文物类犯罪,执法人员应拥有一定文博知识和素养,了解民间收藏文物立法沿革和民间收藏文物现状,对文物政策要有正确认知,让完全不了解民间收藏文物前世今生,文博知识匮乏的人办理涉文物犯罪案,容易出现和镇江检方类似的错误认知,导致错误执法。从另一个维度考察,假如在民间收藏文物领域,公民买卖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即涉嫌违法犯罪,完全可以这么说,在民间收藏文物领域,其实就是罪犯遍布的存在,那些政府批准的古玩城,民间地摊,无疑为违法犯罪温床,社会如何能够容忍此藏污纳垢?如此,民间收藏文物甚至无有被文物保护立法认可的必要,按此逻辑推开去,当然匪夷所思。悠久历史传承的民间收藏交易文物社会现象,一般公众早已习以为常地接受,却不被司法认可,毫无正当性可言,鲜缺正义,愿司法之荒谬不再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