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式搜证,想起朱某某案
昨日,笔者就四川荣县公安局为获取倒卖文物事证,对七旬民间收藏者漆某某实施抄家式搜证之媒体报道,发表点评,引起网友反响,批评违法办案。联想起十年前在广东某地辩护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当事人朱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办案人员对朱某某住宅搜查时,打草搂兔子,将朱某某多年来从古玩市场购得老旧犀牛角制品十七件查扣,认为涉嫌犯罪,将线索移交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后者经过证据调查,无法证实来源非法,朱某某坚持辩解犀牛角制品来自各地古玩收藏市场,自己合法购买收藏,从未销售牟利。侦查机关既无证据证实犀牛角制品来源非法,认定朱某某犯罪证据不足,因为依据当时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商业规范,经批准严格管理下,包括象牙、犀牛角等制品可进入商业化销售,2018年开始,国家明令禁止商业销售犀牛角等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但案件仍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后,朱某某获判无罪。
办案人员对朱某某抄家搜证扣押合法藏品,侦查机关接受案件移送,查明事实后,拒不撤销案件,发还藏品,法院判决无罪后,依据相关规定,被违法查扣犀牛角制品理应发还权利人朱某某。但让人惊讶的是,案件于2015年宣判,至今侦查机关不发还被扣犀牛角制品,也不依法没收,权利人交涉,答复始终在请示研究中。
本律师为案件辩护人,接受朱某某委托维权,2021年至今,数度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在处理中,循环往复,始终无法解决,抄家式搜证后遗症,十年未解。
相较朱某某抄家搜证,四川漆某某案更为不公,刑法有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名,未查明犀牛角来源情况下,朱似乎存在犯罪嫌疑。漆某某在各地古玩市场交易文物古董,无有违法之处,公安机关认为民间收藏文物涉嫌倒卖文物,据此搜查民藏者住处,发现三级文物后,对收藏者抓捕关押,明显程序违法,有罪推定,漆某某无有违法犯罪嫌疑,遭致抄家搜证入罪,完全无法让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