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案,又见抄家式搜证

2024-04-21 10:54 202

媒体报道,四川荣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漆某某(男,73岁)长期在四川成都、乐山等地古董市场置换各类古董文物。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在漆某某家中查获的40余件物品中3件为东汉时期三级文物,目前,漆某某被荣县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新闻内容,有以下判断,漆某某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倒卖文物罪,问题出在查获三件东汉时期三级文物上,有关办案单位观念,个人买卖珍贵文物的,涉嫌犯罪。此案可推断案发经过为:公安人员获取漆某某在古董市场置换古董文物信息,随后,搜查其住处,发现高古三级文物三件,于是乎,认定其涉嫌倒卖文物罪,实施抓捕关押。

     本案办案程序首先出现问题,漆某某住处被搜查,原因是其长期在“古董市场置换各类古董文物”,这里的古董市场,应该就是古玩交流市场,政府批准监管的交易场所。文物保护法规定公民可通过相互交换和合法转让方式流通文物,各地古玩市场在有法可依情形下形成发展起来,漆某某在古玩市场置换古董文物,行为无违法之处。

假如公安机关有证据认为漆某某在古董市场买卖涉嫌盗掘出土文物等违法行为,另当别论。仅凭漆某某在古董市场置换古董文物,无有犯罪嫌疑情形下,公安机关对其住家实施搜查侦查措施,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在漆某某住处查出东汉时期三级文物,该三级文物究竟漆某某收藏之用,还是漆某某收购后欲转售他人,这是重要案件事实,假如收藏用,漆某某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假如收购后欲转售他人,在文物来源无法查明、漆某某无法明知盗掘出土文物情形下,仅凭买卖对象为三级以上珍贵文物,漆某某的行为仍不能认定犯罪。需要指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买卖合法珍贵文物,那种认为凡私自买卖珍贵文物即犯罪的办案思路无法律依据,必须纠正。

此外,公安机关无权要求漆某某交代三级文物具体来源,漆某某无自证清白法律义务,证明三级文物来源不合法的证明责任在于侦查机关,假如公安案件查不到证据证实东汉时期三级文物来源于盗掘等违法途径,无法证实漆某某主观存在明知来源违法而牟利,不能追究漆某某刑事责任。

最后想说,似漆某某案那般抄家式搜证,常见于倒卖文物案侦查,查实行为人持有珍贵文物的,一律入刑,此怪象乱象,笔者在相关案例评析中多次批驳,若按漆某某案侦查思路,各地古玩交易市场就是犯罪温床,国家早该明令禁止,责令关闭,具有讽刺意味的,政府公权力在主导古玩交易市场运行。正象网友评论,按漆某某案侦查思路,公安人员可事先详细调查各地文物收藏爱好者名单,按名单抄家搜证,一查一准,定能查获大量三级以上文物,抓获大量倒卖文物犯罪嫌疑人,马未都先生都难逃一劫!多么绝妙的嘲讽。

真心希望四川荣县公安机关秉承法治理念,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尊重民间收藏文物合法地位,还民间合法收藏人法治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