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家藏品卖不出去,大批文物流失海外,这是谁的悲哀?
经济学家、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室主任朱少平先生叙说悲伤的故事:一个收藏家朋友,家中藏品很多,生病了,但就是拿不出十万元钱打干细胞,最终病故,因为藏品无法变现,收藏家去世后,家属将藏品大幅低价处理。朱老先生由此感叹:中国民间收藏品卖不出去,国外有机构来收购,担心来源有问题,结果是大量文物流失海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正确立民间收藏文物合法性,但旧观念、旧思维、旧习惯始终是文物活起来的桎梏,对于民间收藏文物流通,法律的暧昧和执法的肆意为拦路虎,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民可将自己收藏文物相互交换和依法转让变现,转让前限定“依法”,使得问题人为复杂化,有人至今认为,个人转让文物只能委托拍卖行和文物商店,私下买卖违法,此解读,经不起逻辑推敲,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取得文物方式中,通过拍卖行、文物商店和个人相互交换和依法转让,三者之间为并列关系,非包含替代关系,假如依法转让只能通过拍卖行、文物商店,立法者完全无必要再规定相互交换和依法转让方式。随心所欲任意解读下,执法乱象从未有效遏制,个人观感,文物执法乱象丛生,实不为过。
民间收藏文物立法被误读带偏,有藏友出售藏品被追究倒卖刑责教训,民藏爱好者人人自危,选择只藏不出,似乎安全的选择,潜在需求被人为压抑,藏品完全流动不起来,民间收藏市场一潭死水,文物走私外流成为冒险的变现出口。
解决民间收藏文物变现难,立法执法应双管齐下,立法明确依法转让具体涵义,为民间收藏活起来撑起保护伞,为解决文物来源合法敏感难题,立法机关有必要更新观念,立足文保社会实践科学理性,无有证据证明非法来源的出土文物,允许有限流通,所谓有限流通,在认可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再次传让时间、对象等作限制。下决心解决好出土文物流通,民间收藏文物才能真正活起来,收藏者保护文物积极性才能被激发。需要破除认识误区:承认民藏出土文物合法地位,会造成盗掘文物犯罪愈演愈烈。此对立观点不足取,亦不合文保现实。有条件承认存世出土文物合法,和惩治盗掘古墓葬等犯罪并行不悖,举个通俗例子,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并非怂恿甚至鼓励非婚生不道德行为,既然非婚生子女为无法消除之社会现实,法律封杀社会歧视的结果,只能制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立法不予出土文物出路,实践反复证明对文物有效利用和保护没有利益,大量文物持续性毁损或流失海外,这是被反复证明的社会危害性。
朱老先生谈及收藏家悲剧故事,只是广大民间收藏者心酸无奈缩影,盼望国家有关面正视矛盾,莫再作装作看不见现实的鸵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