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案判决,“老套路”依旧

2024-04-04 17:55 232

上网搜索倒卖文物罪案司法案例,找到2023年度各地法院刑事判决书数份,河南法院四起,案情看起来千篇一律,涉案文物为汉代铜镜或弩机,鉴定为三级文物,被告人自他人处购买后转售他人,法院定罪逻辑一如既往不用说理: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据此定罪量刑。这些被告人认罪,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仅作量刑辩护。

  自不必讳言,涉案铜镜等文物源头为出土,何时出土,是否来自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却无法证实。那种认为只要来源为出土出水,一律属于文物保护法严禁民间收藏的文物,并无明文规范,若法有定论,警察完全可以蹲点鉴宝现场严格执法,当场抓人,持有高古器物鉴宝人必须交代出倒卖上家!

   判决书定罪依据中,没有涉案文物为出土,属国家禁止经营的理由,只以珍贵文物说事。事实上,无任何法律法令禁止民间收藏的珍贵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现实司法中,买卖珍贵文物即为倒卖犯罪,已成畅通无阻核心罪证,辩护律师对之不置一词。可以认为,2022年9月,两高、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出台办理文物犯罪案指导意见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贯彻落实,简单粗糙执法“老套路”依旧。

    除前述倒卖案案例,另有一些案例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物来源为盗窃或盗掘,法院认定为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似无争议,即便无证据证实文物源头,法官从心证角度,高度确信来自近期盗掘出土,符合常识常理,如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判决姜某某倒卖文物罪案中,涉案文物170公斤古钱币,时间跨度自汉至明代,专业机构鉴定为出土一般文物。对该案认定倒卖文物,笔者不持异议。

   

 

其实,不允许高古文物流通的做法,只是鸵鸟政策,对文物保护和传承没有好处。这一问题,不正视不解决,不是理性客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