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 珍稀动物制品及文物收藏法律风险

2024-03-24 09:30 208

文玩界一红二黑三白之称,分别指盔犀鸟头骨鹤顶红、犀牛角及制品和象牙及制品,珍稀程度依次排序,三者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贸易对象,我国早就加入世界濒危物种保护公约,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认为涉嫌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目前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罪。

犀牛角、象牙等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商业性行为,直到近年才被完全禁止。201811日,国务院《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生效,国内象牙商业性销售一律违法,此前,持有销售许可的商家可以依法定点销售象牙及制品。犀牛角及制品情况差不多,201810月,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国发〔201836号)第三条明确:“对来源合法的个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后,可进行赠与或继承,不得出售、购买或用作其他商业目的。“至此,一切犀牛角和虎制品的买卖被认为违法,此前,涉及犀牛角及制品,由于存在法律许可的合法销售方式,办案单位无证据证明买卖非法时,行为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发现有涉鹤顶红政府管制通知,和犀牛角、象牙相比,它更珍稀,收藏群体更为小众化,商业行为始终被法律禁止,犀牛角和象牙制品存在控制性交易和严格禁止期限规定,它们在中国存在悠久传承历史,犀角属于传统药材,犀角雕和象牙雕属于文化遗产传承技艺,完全禁止有个循序渐进过程,如今,猛犸象牙取代象牙成为雕刻用材,牙雕技艺被传承下去。

  对收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者来说,应该有个清醒的认知,上述通知涉及的象牙、犀牛角、虎制品,于通知生效前合法渠道购买的(无证据证明系非法购买),仍然被允许收藏、赠与、继承,但不能转卖他人。通知生效后,行为人应坚决拒绝购买或出售,一旦被查获,面临刑事风险。

  对于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存在犀牛角、象牙等制品合法非法区别,法理上,我国加入国家公约后,买卖受公约保护珍贵、濒危动物制品行为都属违法,如买卖玳瑁、珊瑚等濒危珍稀海洋动物制品,若已被购买,只能和犀牛角和象牙一样被收藏,切莫再行出售。即便国外允许买卖,携带入境的,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另外,依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凡是买卖被列入国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制品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

    综上,持有者可以继续收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严禁出售,禁止商业交易后,不被允许存在市场价格,尽管因办案需要,涉案物品会被评估价值。

     同属收藏品的各类文物,情况完全不同。区别体现在,凡符合文物保护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文物,满足合法性前提下,国家允许文物被收藏、赠与、继承,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买卖,实现文物的经济价值。这点和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不同,法律和政策允许文物活起来,后者被法律严格限“死“,不被承认商业价值。道理显而易见,文物为历史文化物质载体,允许收藏交易,不会对其形成损害,赋予经济价值,增强收藏者珍惜保护意识,有利于文物保护传承。若不允许文物流通,客观上造成文物保护意识淡漠,走私行为猖獗。曾记否,十年动乱时期,文物被作为破四旧对象,社会经济价值被严重贬损,难以计数珍贵文物遭遇毁坏,甚至灭失。

而允许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交易,赋予其合法经济价值,将会直接危及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繁殖,加剧保护物种的濒危甚至灭绝,没有买卖,没有杀害,禁止交易出于保护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