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藏者权益是文物合理利用的前提
2024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加强文物系统性和合理利用”,全国政协常委,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认为:“合理利用“中的利用是保护成果的转化,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或活起来。。2024年要修改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将全力配合文物保护法修改。”
李群认为:“政府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文物工作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成就感。为此,李群提出具体措施,包括,”健全国家文物鉴定体系,促进民间收藏和文物市场有序发展。
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离开民间收藏繁荣和进步,注定一句空话,民间收藏拥有千百年社会实践,始终并存于国家馆藏,所谓藏宝于民,国家馆藏许多来自民间收藏和个人捐赠。国家鼓励民间收藏者将个人所有文物捐赠国家,没有哪个国家禁止民藏,搞天下珍宝归于国家的一元化文博体制,为此国家文物保护法专章规定民间收藏合法地位。
盘活繁荣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为文博社会进步应有之义,关键在于对文物合理利用制度如何设计,既利用,就不能搞一潭死水的“鸟笼”文物保护,对民藏偏见歧视,更不能畏民藏如虎,看作潜在妨害文物犯罪人。合理利用是有序规范,基于文物保护前提下的利用,才是合理的,只谈利用,古文化遗址、墓葬都可能被破坏性开发,显然为法不容。
民间收藏面临“来源不明”的有罪推定文物执法思维,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取得文物的方式情形中,“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概念有待细化明确,民间古玩市场交易文物,是否属于依法受让?收藏者私下交易文物是否属于该取得文物的方式?在“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认定上,应明确执行无罪推定,除非执法单位有明确证据证明交换、转让的文物涉嫌违法犯罪,则推定文物来源合法。这对于保护民藏者利益和积极性,合理利用文物,非常重要,否则,广大民藏者谈不上有获得感、幸福感、成就感,而是剥夺感,恐惧感,无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