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被司法滥用,有违社会实践理性
2024-01-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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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报道,苏州某地检察院办理一起倒卖文物案,四名被告人参与出售从某古玩市场购得的良渚文化玉玦一块,被公安查获,经鉴定属于三级文物,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公诉检察官认为四名被告人存在牟利行为,倒卖对象为珍贵文物,构成犯罪。
司法现实中,司法办案单位不问涉案文物来源,只要行为人出售的属于珍贵文物,具有牟利行为,行为人难逃倒卖文物刑事处罚。笔者曾对该罪名作过较为详细的案例观察,情况大致如此。依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公民合法持有的文物,无论珍贵与否,均有权依法交换或转让,来自古玩市场玉玦,属于高古玉器,可以肯定为出土,但何时出土,传世时间,该事实均未查证核实,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并非可有可无。如古代青铜器的流转,尽管皆为出土文物,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国前流传于世的青铜器,允许在民间交易,由此,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惩治文物犯罪指导性案例中,有行为人在来历不明青铜器上伪造铭文,造成某记载传世文物,委托拍卖行拍卖,意图牟利,最终被识破,行为人被以倒卖文物罪定罪的司法案例。
类似苏州某地检察院不问文物来源,只看珍贵与否简单化思路,属司法常态。民间文物收藏市场的繁荣,倒卖文物罪犹如悬在广大民藏者头上随时会掉落的一柄利剑,国家对于文物的定义愈加宽泛,原先不认为属于文物的被认定为文物,人们熟悉的民国银币,成为海关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人们手中某些银元品种可能是三级文物,不问来源,民藏交易行为人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人人自危,倒卖文物行为被泛化定义不符合民间文物收藏文化历史传统,到了不得不正视和正本清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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