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公众普遍认知和情感的司法裁决皆非正义
网络上有人为从事钱币出境评级业务被以走私罪判刑六年的当事人抱屈不平,对照下来,似乎说的是发生在浙江宁波上海一只鹿公司陆某走私文物案,陆某代理美国NGC公司钱币评级业务,为提高评审效率,将客户委托送评钱币送至境外评审再返回,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司法鉴定,有袁大头在内现代机制币三级以上文物多枚。海关缉私部门对行为人陆某以涉嫌走私文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司法,辩护人似乎作的是无罪辩护,法院依据鉴定走私钱币文物等级,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及亲属难以接受,有网文称陆某父原为检察官,对此抑郁难平。判决引发文博界震动,疑惑不解者众,普通民众朴素直观反应:袁大头也成文物了?业内人士质疑:钱币评级代理人将钱币送至境外,评审结束返回,一出一进,完全无危害文物故意和行为,也是走私犯罪?
对于此案定罪的争议,笔者曾在微信公众号发文:《一只鹿公司钱币出境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法律认识错误与一只鹿公司走私文物案》。客观地说,办理案件的浙江宁波司法当局,似乎严格依照查明的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在依法办案,同时鉴于案件特殊,存在兼顾“人情”的一面,当事人陆某走私钱币文物等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据说“送”了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判六年。
真是如此么,显然,陆某专业从事代理美评NGC公司钱币评级业务,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评审效率,将受托钱币运送出境评审再返回,该过程中,陆某并无走私犯罪故意,钱币是否属于文物,那是案发后评审结果,陆某事前无认知,甚至对真伪亦无认识。而从普通大众一般性认知考量,对于民国银币袁大头,不会认识到属于文物范畴,司法机关认定陆某有走私文物的主观故意,违背犯罪故意认知标准上的普通人规则。
对于陆某被判走私罪,笔者的感触是,机械司法很简单,且无风险,但既然要求司法裁决遵循天理国法人情统一规则,该案办得经不住推敲检验,前有广泛社会争议的鹦鹉案、气枪案,陆某案不幸在于,钱币走私案涉及收藏鉴赏领域,不为普通公众有感,本案判决争议热度远不及前者,但违反公众一般性认知的瑕疵是无争议的,任何违背公众普遍情感和善恶观的立法和司法行为,注定非正当、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