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二审开庭率的冷思考
202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通知》强调:“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关乎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
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有开庭和不开庭两种审理方式,除死刑案件、检察院抗诉案等必须开庭审理案件外,二审法院对其它案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庭与否,自由裁量权过大。二审开庭率低,反应最激烈的是当事人(辩方),检察机关很少对二审开庭率低表达异议,这可以理解,控辩诉讼立场和目标差异,对于检方,二审书面审,节省了司法资源。对于辩方来说,二审案开庭关乎裁判结果,二审案件发改率低,书面审概率更低。二审不开庭,律师失去辩护舞台,委托人失落感难免,认为聘请辩护人失去意义,造成法律共同体成员的矛盾对立。
刑诉法规定二审开庭审、书面审并存和裁判实质公正本无冲突,法律未规定书面审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于,庭审实质化为司法公正前提,书面审并不利于二审合议庭发现和纠正原审裁判错误,辩方对二审不开庭的责难,更多在于对司法公正无法得到维护的不满,并非单纯纠结审理方式。
由此,若二审法院不转变司法观念,不树立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诉讼理念,对本该发回重审案件不发回,对本该改判案件不改判,即便提高二审开庭率,实无司法价值。笔者多次遭遇二审辩护人提供新证据,争取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的无奈,辩护人得到了面子,丢掉了里子,如此开庭审,流于形式,实质意义不大。为此,《通知》警示:“同时,也要防止为片面提升二审开庭率,出现对简单案件开庭,对疑难复杂案件不开庭的”选择性开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