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协会训诫律师理由不成立
网上一份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引发热议,刑案辩护人满律师被某公安局扫黑办投诉称:辩护人擅自将代理案件的证人材料向案件嫌疑人披露或提供,引发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举报人之间的矛盾,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违反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南宁律协接受投诉并调查,认为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不说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证据材料,被投诉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于是,对满律师作出训诫的行业处分。
处分决定书一经上网,有支持的,质疑反对声不断。引发争议的问题在于法律规定的辩护人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是否可以将证据材料给当事人阅看、提供?核实的内涵是什么?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的解释。文义理解的角度,辩护人向当事人披露证据材料内容,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这是核实证据的应有之义,不然辩护人无法完成核实证据材料的诉讼任务。当事人无法针对性地行使辩护权,这里的披露,应包括向当事人口述,或交付当事人阅看。
因此,投诉人称辩护人擅自向嫌疑人披露证人材料,属于违规,依法不能成立。辩护人向嫌疑人提供证人材料,是否属于违规?法律规定辩护人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是否包括提供证据材料给当事人?辩护人将证人材料复印后交付当事人本身,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更多的是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当事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陈述、作伪证等干扰妨碍证人作证行为,当事人自负法律责任,不应该认为辩护人提供证据材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
本投诉案中,当事人拿到证人材料,认为证言不实,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其没有威胁证人、妨碍诉讼进行,侦查机关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重新审查证人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证人证言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结论,而非如惊恐之鸟般,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迁怒于辩护律师,动辄打压律师。
南宁律师协会所谓辩护人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权利不说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证据材料的处分理由,属于对法律条款随意限缩解释,你难以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