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案后,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规则当休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简称《规则》)施行快两年,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自始无好感。它属于“恶法”,对律师刑事辩护无正面意义,寒蝉效应下,司法不公者卸去包袱,轻装上阵,自感司法环境在退步。刑辩“下厨房”者,都会感觉到《规则》如同悬于律师头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早先司法案件热点频出的新闻媒体沉寂无声,因为律师喂的“料”匮乏,为自保,刑事律师办案时陷于自我设限,尤其特殊案件尤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一旦被认定违规炒作,投诉、警告、处罚、吊证在等着你。
2021年10月21日的《法治日报》,如此报道《规则》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0月20日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据了解,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不满情绪还在隐忍不发,一夕之间,被边陲之地的广西来宾中级法院冯波涉黑案二审律师打破了。二审法院在辩护人尚在接受安检,辩护人无法到庭、上诉人强烈反对庭审的前提下,合议庭蛮横推进庭审,匆匆半小时完成程序。无奈下,辩护人只能庭外直播辩护,法院严重反程序行为公之于众,引发广泛和强烈的社会反响,舆论强大压力下,涉事法院顶不住了,表示会继续开庭审理。
只要你不带有偏见,就会明白,执拗的法院改变主意,理由在于社会压力,而后者来自于涉嫌“炒作案件”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不惧执业风险,公然逆《规则》而动,终于让不法低头。这一成果,律师“理性平和”办不到。
按照《规则》规定,律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属于违规炒作案件,即便冯波案二审辩护律师的行为无法被对号入座,《规则》另有兜底条款等着“(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笔者看来,冯波案辩护律师通过“炒作案件”,将公然反程序的法院重新拉回到依法合规,不知制定《规则》者作何感想,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国家法治的守护者,案遇不平非要鸣,冯波案后,《规则》当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