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疑惑的宋某某危险驾驶案检察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抗诉案)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由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逐级上报至省检察院,后者认为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区检察院起诉后,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宋某某无罪。
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提取了案发路段的监控录像检材并委托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监控录像记录。事发时,出现在被监控路面的银灰色嫌疑小轿车驾驶员,与被鉴定人宋某某,是同一人。
海口中级法院裁定发回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在秀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不服鉴定意见,法院分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视频监控图像与被告人宋某某的同一性进行重新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书面意见,认为检材人像颜面高度模糊,不具备视频人像鉴定条件。后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实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再次判决宋某某无罪。
秀英区检察院第二次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法院未采纳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不当,海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均认定同样的检材不具备人像鉴定条件,而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同样检材作出同一性结论意见,比较论证后,该鉴定意见缺乏可靠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认定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无罪正确,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提请海南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期间,承办检察官新发现案发路面监控抓拍的影像资料,遂委托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影像中出现的小轿车驾驶员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再次证实,案发当晚该车驾驶员所穿的上衣款式、颜色及驾驶员发际线和鼻部特征比对该车车主宋某某醉卧、抽血时所穿的上衣款式、颜色及发际线和鼻部特征,二者具有相似或者相同特征。综合分析原有证据和调取出示的新证据,全案证据更加确实、充分,证据链更加完整,完全排除他人驾车的可能性,能够得出宋某某醉酒驾车的唯一性结论。
海南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改判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个小小的危险驾驶罪案,前前后后一起不起诉,两次无罪判决,一次无罪裁定,三次抗诉,最终当事人被定罪,杀鸡用了牛刀,司法“公平正义”的成本着实不低。笔者仔细阅读后,感觉迷茫,最终“定分止争”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并非司法行政机构备案登记鉴定单位,仅对辖区检察机关办案涉及需鉴定事项提供鉴定服务。
先前,该案三次司法鉴定机构皆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之鉴定机构,案件审查中发现新的待鉴定事项,抗诉机关海南省检察院放着权威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委托,不远千里去上海委托鉴定,不委托同样权威性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却委托本系统的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司法鉴定是否符合办案规范?鉴定意见有无公信力?这是该指导性抗诉案值得商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