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法所有珍贵文物,不能买卖”,谁告诉你的?
笔者曾就涉文物犯罪类案件对“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之错误解读发表“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能自由解释”微信公众号短文,有网友私信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一条的理解:第五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已明确,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故第五十条的相互交换和依法转让范围无法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条款。即只要是珍贵文物,即使是个人合法所有的,也是不能买卖的。 以上这段是某地检察院APP发出来的,把“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理解错误,这样一来合法的买卖也在打击范围!!”
感觉哑然,倒卖文物罪案乱象丛生,办案机关如此理解“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概念?,据此得出,但凡买卖珍贵文物皆违法之定论,多少无辜者被入罪。我自认为文义理解能力合格,“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对应表述为“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后者自然不允许买卖,不仅如此,国有非馆藏珍贵文物同样依法不允许买卖,包括出土、出水文物等国有文物。珍贵文物并非仅存在于国有和非国有馆藏中,还大量“隐藏”在民间私人收藏者,而它们并非被馆藏珍贵文物。
上述某检察机关将“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理解等同于“非国有珍贵文物”,认定持有人买卖违法,无疑是错误的,形成公民交易珍贵文物,不问文物来源,一律入罪之错误司法。
近日,我看到一则电视新闻,再次引发在此问题上的思索,一外来人员闯入上海某古玩店,顺手牵羊偷窃店主两枚珍贵银币后逃离上海,店主报警,公安机关介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赃物被追缴。店主陈述,其中一枚银币很是稀有,价值十多万元。为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必然要对赃物价值评估,假如那枚银币鉴定为三级文物以上(珍贵文物),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盗窃罪刑责的同时,店主为牟利而收购珍贵文物,按前述检察机关的认知,同样违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为出售牟利而收购珍贵文物的,涉嫌倒卖文物罪。店主报案有自投罗网的意味,显然,此结果超出店主法律认知,相信办案的公安机关也不会认同。
“凡是珍贵文物,买卖即违法”,错误认知导致错误司法,早该正本清源,还民间收藏者公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