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人已逝一春秋,错误裁判何时纠——写在前知名媒体人杨海鹏先生忌日

2023-06-28 17:41 307

一年前的今天,好友前知名媒体人杨海鹏先生突发疾病身故,追忆过往,心有戚戚,上海世博之年,其家属涉案蒙屈,舆情汹涌,承蒙信赖,二审无罪辩,奈何蚍蜉撼树,屁滚尿流。每每想起,恨恨而已。彻头彻尾的错案错判,其势汹汹,以至于面子上的合法性亦不顾及了,今旧案重提,相信自有公议。

众所周知,刑法的法定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的减轻处罚,不仅包括主刑,且包括附加刑,97年刑法63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鉴于对于存在多个量刑幅度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法定性以下”幅度适用理解不统一,有的下一档处罚,有的减刑幅度更大。为此,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3条第1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规定,对于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罪名存在数个量刑幅度,应在法定量刑幅度下一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法定量刑幅度有附加刑,下一个量刑幅度无附加刑的,适用减轻处罚时,不能对被告人再适用附加刑。

上海某区法院2011年10月对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受贿七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财产3万元。显然,法院判处附加刑是错误的,受贿7万元,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刑法第383条第二款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适用减轻处罚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刑法383条第3款无没有财产这一附加刑,法院判处被告人主刑四年,同时适用附加刑没收财产,法律适用明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