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应自由解释

2023-06-27 18:42 318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义解释倒卖文物罪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犯罪行为人倒卖文物范围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范围为文物保护规定“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四类文物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综上,倒卖文物罪中的文物局限类法定禁止交易对象,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五类合法取得方式的文物不属于禁止买卖的范围,包括(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法律未允许合法买卖文物的范围局限一般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合法方式取得文物,包括珍贵文物,都允许买卖。

   法律明确“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禁止买卖如何理解?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相对应的概念是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现实中,珍贵文物存在于国有博物馆等文保机构存在于非国有民间文物收藏保护机构,如登记注册的私人博物馆对于馆藏珍贵文物,不允许买卖。另外一些珍贵文物被公民收藏,对于该部分珍贵文物,法律未禁止它们的合法流通买卖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允许公民个人合法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法律从未禁止公民买卖自己合法取得并持有的珍贵文物。

    遗憾,笔者查阅探究各地法院倒卖文物案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法律事实上,司法机关完全不对文物来源是否合法作出证据事实认定以涉案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为由,认定当事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据此认定行为人倒卖文物犯罪,司法解释将行为人倒卖三级文物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前提是该三级文物需符合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条件,依据珍贵文物鉴定意见,据此直接认定倒卖文物性质和情节严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