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买卖犀牛角案二审改判,所为何故?

2023-06-22 16:08 287

《法制日报》报道海南两男子为治病购买犀牛角被判刑的新闻,海南男子刘某、周某听说犀牛角可以治病,花费数十万元从柬埔寨不法人员手中非法收购犀牛角制品,采用邮寄方式入境,被海关缉私局查获,一审法院认定刘某非法收购犀牛角制品价值40余万,周某购买犀牛角制品价值30余万,构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两人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并非罚金三万。

    两人不服提出上诉,周某的上诉理由是,自己为治病购买犀牛角制品,未从中牟利,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主观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刘某上诉理由称,自己是出于帮助长期患病的周某才购买犀牛角,未从中牟利,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主观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极其微小。

   二审海口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两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刘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两上诉人在二审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并退赔,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两人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态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罚金1.2万元。

     新闻报道并未透露二审改判的核心原因,一审法院已考虑自首减轻处罚,二审上诉人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意义没有一审作用大,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认罪认罚诉讼价值决定是否减轻刑罚。周某、刘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适用正确,二审认罪认罚对改判意义并不大,其它的理由,均无法决定二审法院改判并适用缓刑,上诉人上诉称购买用途并非牟利,而是治病,仅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相信一审法院已经考虑。

其实,二审法院大幅减轻上诉人刑罚量并适应缓刑的核心理由为新的司法解释,2022年4月9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刘某、周某向国外的不法人员购买犀牛角制品,时间发生在2020年,价值达数十万元,所购犀牛角制品通过邮寄方式进入中国境内,非法购买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定罪处罚依据为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对刘某、周某应追究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罪。两被告人非法收购犀牛角的价值数十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两人具有自首减轻处罚等从宽情节,一审法院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法律适用没有错误。

二审期间,正值2022年4月9日新司法解释施行,两被告人收购犀牛角制品的价值,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五年至十年,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两上诉人具有自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改判,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量刑数额大幅度提高,不利于打击相关犯罪,不利于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其实,对于该疑虑,该客观理性看待,上一个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二十余年,期间,数额类量刑司法解释大多已作出修正,2015年两高贪污贿赂犯罪新司法解释最典型,对危害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对量刑数额适时调整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