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案,仍然乱象丛生

2023-06-20 10:48 353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准确认定倒卖文物具体规范:“2.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其行为系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但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除外。”

   

   《意见》对区分倒卖文物和文物合法流通指明判断标准,禁止买卖文物简单究罪做法,《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五种方式取得文物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四类文物。

文物买卖标的合法与否决定着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对文物来源不容易判断,文物自身无法自证清白,认定“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成为司法难题文物收藏流通背后存有利益驱动,由此,“牟利”无法成为认定买卖合法与否的标准。行为人对文物来源的认知,决定着行为属倒卖文物,还是合法民间收藏。

意见》要求司法人员“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诸方面事实分析判断买卖文物行为是否合法。近年来,文物犯罪“探、掘、盗、销、走私”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跃,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违法犯罪人和收购、销售文物贩子勾结,职业从事文物倒卖违法犯罪人,对文物违法来源具有明确清晰认知。如某些文物倒卖案中,犯罪对象为明显特征的出土文物,如青铜器,高古陶瓷器、古玉器、古钱币意见》对禁止买卖文物的综合判断标准排除民间合法文物交易。司法机关应认真甄别,综合判断,不能仅以行为人存在“牟利”动机和行为、涉案文物属于珍贵文物,或文物交易额符合入刑标准为由对买卖文物行为简单化入刑。

 笔者查阅意见颁布前后,法院倒卖文物罪例,司法机关始终存在简单化定罪倾向,表现在:对买卖文物行为,仅文物等级、获利事实认定,对文物来源、行为人对文物来源的认知不作评判,判决理由千人一面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司法机关简单化定罪思维,存在误伤民间文物合法收藏可能。

笔者查找意见颁布后倒卖文物案四份判决书,分别为姜某某倒卖文物案(2023辽0112刑初128号)、吴某某倒卖文物案(2022皖0603刑初330号)、郭某某倒卖文物案(2022甘0524刑初3号)、宋某某倒卖文物案(2022甘0524刑初2号)姜某某案中,涉案文物为170公斤的古钱币,鉴定为一般文物,法院并未对古钱币认定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作出评判,或许数量太多存在出土窖藏文物重大嫌疑判决书简单认定“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显然说理性不足,“好在”姜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缓刑。

吴某某倒卖文物案中,涉案文物为汉画像石,有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检方证明汉画像石为国家禁止买卖文物,提供一份政府文化旅游体育局回函证明:“汉代画像石为石刻类文物,大多出自于汉代墓葬、汉代祠堂及汉阙,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因此该批涉案汉画像石受法律保护,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

被告人吴某某和辩护人均认可检方指控,吴某某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刑五年。

上述两案中,涉案文物存在出土文物嫌疑或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文物,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倒卖文物罪尚合法性、兼具合理性。但宋某某、郭某某被法院认定倒卖文物罪,不符合意见精神,宋某某买卖的文物玛瑙串饰件、绿松石、银管饰件,其中三级文物两件,一般文物67件,这些文物并无出土文物的嫌疑或证据无法证实或推定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法院判决书从买卖文物事实,涉案文物种类等级事实,简单化认定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由于宋某某认罪认罚,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宋某某缓刑。

郭某某案中,侦查机关办理它案时,郭某某家中发现大量疑似文物,其中三级文物六件,一件为他人赠与,五件为郭某某从他人处购买郭某某曾将收购来的文物在网站出售,获利一千侦查机关追回郭某某售卖文物,一般文物17件,非文物2件。检方认为郭某某构成倒卖文物罪,建议量刑五年上十年下,审理中,法院建议检方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某和辩护人对指控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委托司法局作调查评估,意见为郭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法院认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并可适用缓刑。

郭某某案中,法院的定罪显然缺乏事实根据,检方指控涉案文物来自各地古玩交流会地摊及他人处,依据《意见》对倒卖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无证据证明属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检方首次量刑建议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认定郭某某以出售为目的收购国家三级文物五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建议检方调整量刑建议,认为涉案三级文物未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可减刑处罚?还是为定罪确有证据欠缺,希望缓刑“消化”案件?笔者以为,第二种可能性大,有关方面不认可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情况下,法院仍坚持判处被告人缓刑,定罪底气不足

综上,笔者呼吁:《意见》颁布施行后,各地司法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杜绝以文物有偿买卖简单化认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