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刑罚权被滥用——上海胡某某袭警罪案有感

2023-06-12 17:13 287

2023年5月6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以(2023)沪0117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对检方提起公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胡某某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起诉书指控胡某某犯罪事实如下:2022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XX苑XX号XX室因失恋酗酒吵闹并有自杀倾向,搅扰四邻,民警沈某处警至现场后欲将其带离醒酒,胡某某不予配合并将民警咬伤,经鉴定,民警沈某左小腿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宣告缓刑。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妨碍公务罪基础上增加“袭警从重”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该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妨碍公务罪和袭警罪的关系属于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关系,袭警罪未立法前,对警察执行公务行为暴力伤害形成的阻碍,适用妨害公务罪处罚。袭警罪中暴力程度强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阻碍。“袭击”有乘其不备、突然打击,行为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袭警罪的入罪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有认为行为人和警察“动手”即成立犯罪;有认为“袭击”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一般消极反抗行为及轻微肢体冲突不应入罪。对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李建超、刘欢检察官在《袭警罪如何理解和适用》(载2021年12月21日《检察日报》)中认为:“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张明楷教授在《袭警罪的基本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6期)中认为:“如果行为人对警察实施直接暴力,但不具有突然性的,也只成立妨害公务罪。此外,对警察行为的单纯抵抗不属于“暴力袭警”,不成立袭警罪,也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对照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胡某某袭警罪案,胡某某因失恋酗酒,情绪失控、影响四邻,面对前来执行职务的警察,拒不配合带离现场醒酒要求,过程中咬伤警察左小腿皮肤,形成轻微伤。本案有个关键事实:胡某某咬伤警察身体部位位于下肢,显见胡某某平躺于地面撒泼,对带离其的警察挣扎性反抗,目的是拒绝离开现场,并非袭击故意,行为不符合袭警罪要求行为人主动对抗、暴力攻击特征。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胡某某构成袭警罪,不符合立法本意,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令人遗憾。胡某某未委托辩护律师,且认罪认罚,但不应成为裁判者不顾案情,对轻微被动式“暴力”,一概定罪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