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诈骗案,二审即将开庭

2023-05-13 14:53 325

辩护一起二审诈骗案,被告人刑拘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批捕的罪名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罪名诈骗罪,判决罪名诈骗罪。事实上,三个罪名均不能成立,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接受法院委托拍卖土地某参拍单位的委托,希望采取支付好处费方式让另一参拍公司退出拍卖。串通拍卖罪规制对象为招投标活动,拍卖行为不在此范围,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当事人不构成此罪,而支付“活动款”对象为参拍公司,证据证实参拍公司股东同意,收取款项全部入公司账目,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向个人行贿的事实,刑法并无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罪名。

起诉书和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罪,同样难以成立。依据检方和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人作为受托人,得知某参拍公司退拍实际要价后,向委托单位负责人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抬参拍公司要价,造成委托单位向被告人多支付千万元,被告人属于诈骗犯罪。

被告人辩解知道参拍单位实际要价之前,根据办理事务的难度,自己已和委托单位负责人谈好总包价,即后来委托单位实际支付被告人的3350万元。委托单位负责人态度是,只要办成让某参拍公司退拍之事,他不管款项具体用途,也不想知道。依据该负责人的陈述,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明知参拍单位实际要价后隐瞒真相而加价。被告人具体协商过程,该负责人从未参加,也不清楚。被告人受托办理有关事务,有委托人出具委托书为证,上面写明办理事务的佣金数额超过被告人实际收取的金额,被告人对此解释,委托书数额是委托单位负责人所写。

起诉书和判决书事实认定存在一个明显错误,均认定被告人得知参拍单位实际要价后,隐瞒事实,抬高要价非法占为己有,委托单位负责人受到欺骗。为此,委托单位分别于201711月、2018126日汇款2300元给被告人,实际上,参拍单位最终开价时间在20181月,130日收到1800余万元后,参拍单位退出竞拍。就是说,被告人真正知道参拍单位退拍要价时间在20181月,此前的201711月,委托单位已向被告人付款700万,委托单位负责人明知道其时参拍单位最多收到2300万元。而20183月和4月,被告人收取1050万元不可能为参拍公司退拍用途。即委托单位负责人明知参拍公司退拍后,被告人取得款项并非自己受欺骗多向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占为己有。被告人辩解和委托书写明收取款项为佣金,当参拍公司退拍后,委托单位再行支付被告人的款项,用途和目的只能是支付被告人的报酬,而非因被告人虚抬价码,骗取委托单位促使参拍单位退拍的运作款。被告人不存在欺骗行为,至于获取佣金是否合法,并非刑法评价的范畴。

本案存在法律适用争议,被告人和受托单位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依据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委托单位财产,假如该事实成立,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依据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产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但被告人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事实不存在,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参拍公司要价后,虚抬价码占为己有。如前所述,参拍公司退拍时,从委托单位支付被告人运作费的时间和金额分析,被告人在参拍公司实际要价前,即和委托单位负责人谈好佣金总额。被告人在参拍公司退拍时及退拍后取得委托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在履行合同中骗取的财产,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