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上海警察拒费餐费案
沸沸扬扬的“上海警察拒付餐费案”迎来二审裁决,4月28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案件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争议点在于,作为被告的民警能否以在原告处就餐消费属侦查行为抗辩拒绝支付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餐饮消费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原告诉请不属民事纠纷,二审法院认定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应受理。
笔者以为,二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被告以侦查行为免责支付抗辩不能成立。原告公布的餐饮费单据中,包括涉及侦查的违规菜品(蛇类)和茅台酒一瓶,总金额五千多元,假如法院认为消费蛇类菜肴属警察为侦查获取原告危害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证据所需,消费茅台酒就无法解释成侦查必要。被告调查收集原告违法犯罪证据是否必须实际消费蛇类菜肴,本身也是存疑的。
人们合理怀疑,被告派出所民警夏某,事先并未向单位领导汇报“诱惑消费”侦查计划,否则,茅台酒应该不会被批准。由此,法院在认定被告应否承担消费餐饮费用时,应将违禁品的蛇类菜品和茅台酒区分来,后者理应判决由消费者支付。前者应否支付,应综合分析认定侦查行为(消费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假如被告消费违禁品行为属调查取证必须,法院可判决被告不予支付。假如被告的消费行为超出侦查必须,属于被告擅自为之,仍应判决被告支付相关款项。
对于被二审裁定审理的“警察拒付餐费案”,涉及所谓侦查行为,原审上海宝山区法院应如何“审慎”审理?
笔者有些不成熟的想法,具体来说,法庭可要求作为被告的办案警察承担两方面的举证义务:首先,如被告以侦查行为作为抗辩免责理由,法庭应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蛇菜品餐饮对侦查行为存在必要性,对于该方面事实的举证,其实并不容易,本案涉及国家保护蛇类保护和交易禁止,任何捕猎、买卖、食用行为皆违法,甚至犯罪,本案民事诉讼原告葛某某后因为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判处刑罚。警察为侦查收集葛某某违法犯罪证据,是否必须违法食用受保护蛇类?这很令人存疑,不符合常理。被告警察无法举证证明食用蛇类菜品为侦查犯罪必须的情形下,法院无须调查警察消费茅台酒的侦查必要性,判决被告支付酒类等费用当无有争议,是否应判决被告承办蛇类菜品的费用?根据民法典,餐饮服务标的物为违禁品,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互相返还,蛇类菜品已被消费,作为消费者被告仍应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警察能举证证明消费蛇类菜品属于侦查必须,同时也能证明消费高档白酒为侦查必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几乎不可能完成),所消费支出为警察履行职务行为,最终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但仍应判决由警察支付原告。假如警察无法证明消费高档白酒为侦查必须,最终费用就不应由单位承担。
本案涉及刑事侦查诱惑侦查方式,被告警察以消费国家保护蛇类菜品为由,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民事原告)采取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所谓“设局”消费,以此收集违法犯罪证据,后原告被判处刑罚。还有一种叫做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此情形下,被诱惑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本案审理中,警察被告很可能会以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消费蛇类菜品)来抗辩支付餐饮费义务,对此,法庭应要求被告承担严格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