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上海警察拒付餐费案”二审裁定
沸沸扬扬的“上海警察拒付餐费案”迎来二审裁决,4月28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案件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争议点在于,作为被告的民警能否以在原告处就餐消费属侦查行为抗辩拒绝支付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餐饮消费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原告诉请不属民事纠纷,二审法院认定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应受理。
笔者以为,二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被告以侦查行为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原告公布的餐饮费单据中,包括涉及侦查的违规菜品(蛇类)和茅台酒一瓶,总金额五千多元,假如法院认为消费蛇类菜肴属警察为侦查获取原告危害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证据所需,消费茅台酒就无法解释成侦查必要。被告调查收集原告违法犯罪证据是否必须实际消费蛇类菜肴,本身也是存疑的。
人们合理怀疑,被告派出所民警夏某,事先并未向单位领导汇报“诱惑消费”侦查计划,否则,茅台酒应该不会被批准。由此,法院在认定被告应否承担消费餐饮费用时,应将违禁品的蛇类菜品和茅台酒区分来,后者理应判决由消费者支付。前者应否支付,应综合分析认定侦查行为(消费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假如被告消费违禁品行为属调查取证必须,法院可判决被告不予支付。假如被告的消费行为超出侦查必须,属于被告擅自为之,仍应判决被告支付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