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那点事儿:由劳荣枝案辩护人被法院投诉想到的
说说证人出庭那点事:劳荣枝抢劫杀人案庭审,涉及常州案一节事实,辩护人申请唯一幸存被害人刘某、刘某兰出庭作证,查证劳荣枝是否又被法之英胁迫成为“犯罪工具”的嫌疑事实,据此证实劳荣枝在法之英其他犯罪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庭以被害人刘某生病无法出庭,被害人无出庭必要为由,不同意辩护人申请,应该是觉察到了辩护人的意图,
辩护人有依法申请证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的诉讼权利,法院以无出庭必要为由予以拒绝,具有法律依据,刑诉法未规定证人(含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属于法庭自由裁量权。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判断依据为证据事实,案卷中心主义惯性思维下,法庭仍有先入为主依据案卷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定势,据此决定证人有无必要出庭。以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劳荣枝案合议庭在“常州案”被害人应否出庭问题上,悖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此,辩护人有批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