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舆论审判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吴丹红律师在递交北京律协《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的申辩》中,指出“劳荣枝案办案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在持续炒作案件,掀起一场又一场舆论审判。”
笔者曾观察官媒曝光的劳荣枝案,吴丹红所称办案单位未审先评当属客观,是否“炒作”,或“舆论审判”,涉及评论者动机目的,外人难以窥测评判。同样道理,法院将吴丹红涉案言论指控为“违规炒作”“诋毁办案机关”,或许有失公允。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有罪。吴丹红作为上诉人劳荣枝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发表公开评论,只要是“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就应受保护,无可指责。相反,办案单位于刑事裁判前,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发表评论,涉嫌不当、违法。
由吴丹红被法院投诉,联想近日被台湾法院判决定谳的陈水扁之子陈致中洗钱案,将入狱服刑,诉讼过程持续十五、六年,期间被告人还当选议员,行动不受约束。诉讼效率低下遭人诟病,司法过程实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制度理念。大陆刑事诉讼无法想象“陈致中”现象,但无罪推定,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当为司法公义之定海神针,不容侵蚀。
笔者倒是盼望北京律协审查吴丹红被投诉案时,将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涉案“不当言论”都摊在阳光下晒它一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