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维权困境何时解——无罪裁决涉案财物的处理

2023-04-08 11:50 375

朱某某维权困境何时解——无罪裁决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案情简介

多年前,本律师受托担任某省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朱某某被控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辩护人,检方对滥用职权案未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受贿罪成立。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亲属要求侦查单位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发还扣押的犀牛角制品17件(经委托鉴定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人民币65.875万元),办案单位推脱拖延,既不同意发还,也不没收处罚,当事人出狱后,坚持要求发还涉案财物犀牛角制品。

            二、无罪裁判涉案财物处置规范

法院无罪裁判生效后,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中央政府政策有着具体、明确规定。

1、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2、司法解释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二)…;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4、中央政府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规定:“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维权陷入踢皮球怪圈

对照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中央政府文件,刑事判决生效后,侦查单位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理应将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及时发还当事人朱某某。朱某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发还涉案财物,但合法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

2019年8月,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提供朱某某家属《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角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国发【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拒绝发还犀牛角制品所谓政策依据。本律师观察,以《通知》作为拒绝发还涉案物品挡箭牌,明显违法。首先《通知》日期2018年10月6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违反《通知》要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来源非法的犀牛和虎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来源合法的个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的,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后,可进行赠与或继承,不得出售、购买或用作其他商业目的。”法院判决书未认定朱某某收藏犀牛角制品来源为非法获取,判决书生效数年来,森林分局不敢作没收处理,苦于缺乏事实依据。

 2020年9月,本律师接受朱某某委托维权,向原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某省人民检察院、某市公安局、某市纪委、某省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某市指导组邮寄材料,要求依法发还涉案财物。过程中,本律师接到自称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告知: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表示需等待上级领导决定。后再无信息。本律师向某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将材料转某市检察院处理,某市检察院书面回复称:“经查,您曾就同一事项向我院信访,我院正在审查办理中。”后再无回应。除检察院外,其他单位未有任何答复。

鉴于某市检察院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当事人合法诉求长期无法维护,当事人希望代理人申请最高检察院督办维权案。近日,本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委托,相关申请材料邮寄最高检,后续进展,将持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