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对象的扩大

2023-03-23 16:15 388

上海浦东某中学女外语老师和十六周岁男学生“师生恋”事件,让人思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责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对象。法条限定特殊范围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该罪名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后增加的修正案条文,强奸罪犯罪对象为妇女,负责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相当于将特殊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从十四周岁提高至十六周岁,体现对特殊群体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

由于犯罪对象限于特殊未成年女性,对于同样负有照护责任人员性侵未成年男性的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成年女性性侵未成年男性、成年男性性侵未成年男性,不能适用该罪名制裁,无法适应性侵犯罪的客观复杂情况,法律概念上,性侵犯包括一切和性相关,违反他人意愿,和他人从事和性相关的行为,包括强奸、强制猥亵、性骚挠在内。此意义上,刑法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对象不应局限于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应延伸至“未成年人”,有利于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