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涉疫伤害案的法律定性
去年上海疫情封控期间,静安区曾发生一起涉疫伤害死亡案件,依据警方报道,被害人和嫌疑人本为亲属,前者为防疫志愿人员,因不满嫌疑人核酸检测时散漫表现,两人产生口角,继而相互拉扯、推搡,过程中老者倒地发病身亡,嫌疑人被警方刑拘,刑拘涉嫌罪名不明,笔者曾认为,老人因情绪波动引发固有疾病发作身故,嫌疑人情绪实控,对老人实施拉扯推搡动作,并无故意伤害对方身体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同时,嫌疑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老人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不应苛求其应该预见,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遗憾的是,后续案件进展未见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依据指导意见,前述涉疫伤害案中,嫌疑人和死者言语冲突,继而轻微推搡、拉扯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老人死亡悲剧的发生和嫌疑人行为之间不应被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