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与辩护人执业风险

2023-01-30 16:03 434

刑事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辩护全覆盖规范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益。律师见证检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程序,发表案件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但没有实质异议权,当事人享有接受或不接受量刑建议的诉讼权利。在被告人是否接受检方量刑建议上,辩护人具有一定影响力,表现在被告人了解到辩护人态度后,会对自身的立场产生影响。司法实务中,辩护人参与认罪认罚量刑程序时间短促,无法和当事人沟通,之前的会见交流显得就很重要,尽管辩护人不清楚检方量刑建议,基于辩护律师和办案人员工作联系,结合专业立场,辩护人可对检方最终量刑建议作出合理判断。并对当事人提出专业意见。这一工作程序当属辩护职责,诚然实务量刑程序中,辩护人可对当事人就检方量刑建议是否可接受表达辩护意见,但先前会见沟通必不可缺。

   笔者以为,对于辩方认为有争议的检察量刑建议,蕴藏辩护执业风险,不可轻忽,表现以下情形,一是辩方对案件事实程序适法无异议,对检方量刑建议不认可,辩护人认为检方量刑建议超出辩方预期,建议妥当做法是在检察量刑建议程序中直接表达,将当事人自己决定。接受量刑建议的权利在于当事人,辩护人提出专业意见即可,不能施加“控制”影响。

   另一种情形,辩护人不能接受检方对某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自然不接受检方量刑建议,但此时,检方为“和谐处理”,可能会提出对被告人从宽量刑意见,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风险在于: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检方量刑建议或许可以接受,付出对价是必须认罪认罚,即当事人必须对检方起诉书拟指控事实和法律适用照单全收。此带病起诉案件,存在被法官纠错的可能,如依据法庭查明证据事实,法官减少检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或者适用轻罪名等,判处被告人较量刑建议轻微的刑罚量。此裁判结果,对当事人诉讼利益或许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对辩护人专业形象形成损害。

再一种情形可说糟糕,当事人辩护人对检方带病起诉之量刑建议全盘接受,法院裁决结果较检方量刑建议重。假如当事人辩护人不接受量刑建议,法庭上依法据实辩驳,引起法官重视并采纳机会是存在的,相应裁决结果有利于当事人。由于当事人辩护人接受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官对事实查明的积极性和重视度受到负面影响,审判结果有两种:法官照搬起诉书指控,采纳检察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实际利益似乎无损害;另外一种结局就可悲了,法官未能查明案件事实,照搬检方指控事实,同时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重于量刑建议刑罚。  

事实上法官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案件,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关注度不足,辩护人风险随之出现,由于辩护人同意检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未作依法抗辩,法官对错误指控照搬全收,当事人对一审不利判决结果即便上诉,二审改判机会不大。检方对于此类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结果,没有法定抗诉要求,输的只有当事人,律师处境会很尴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要求辩护人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遇见此类检方“闷包式”认罪认罚从轻量刑建议,辩护人应在全面掌握厘清案件证据事实基础上,加强和当事人的交流沟通,规避辩护风险,提议最优化辩护对策与方案,让当事人择善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