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犯罪案审理中的事实推定
不难发现,倒卖文物罪判例涉古代青铜器的比例大,文博常识是青铜器为高古出土,传世品罕有。但凡涉古代青铜器民间交易行为,存触犯刑律风险。无论行为人于私人手中购得,还是正规古玩市场交易,一旦案发,刑事风险甚巨。
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第51条,公民以合法方式取得文物再流通交易被排除非法,但在对古代青铜器交易的刑事司法上,审判机关一般适用事实推定规则,推定行为人明知青铜器为盗掘犯罪所得,买卖行为人涉嫌倒卖文物罪,居间介绍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此,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的上诉人李端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明确适用违法事实推定规则。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某居间介绍他人买卖珍贵文物青铜器多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让其介绍买卖的文物系犯罪所得,仍居中介绍他人购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涉案青铜器的确切来源,法院对李某某主观明知犯罪所得的认定,实际上推定来源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得赃物,司法中的事实推定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具体到本案中的经验法则,系指社会普遍认知高古青铜器为来源非法之出土文物,相关交易行为皆属违法,居间买卖介绍人李某某依据社会常识即可明知涉案青铜器来源为盗掘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