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答复可作为无罪辩护依据
倒卖文物罪侵害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取得的文物,法律允许转让和流通,同时,法律不禁止合法民间珍贵文物的转让和流通,但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禁止买卖,此乃法律应有之义。2017年7月7日,《国家文物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17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17】1222号)中明确:“二、关于文物收藏与流通问题。目前,我国将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间文物的收藏与流通,与文物等级没有直接关联。依法取得的文物,其收藏及流通均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鼓励收藏者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
据此,那种认为民间文物流通转让仅限一般文物,珍贵文物不得流通交易的理解是错误的。遗憾的是,笔者收集的数例倒卖文物案问题判决书,存在两方面的错误,首先在未排除文物来源合法的前提下,仅依据行为人牟利买卖文物即认定倒卖文物;其次,判决书将涉案珍贵文物直接认定为国家禁止经营文物,对行为人入罪。显然违背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文物局答复精神,有罪判决错误。
笔者注意到,在引起舆论关注的江苏张家港网络卖家张某倒卖文物罪案中,法院判决书将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区别对待,见诸于网络部分判决书内容,法院认为张某为牟利出卖珍贵古钱币构成犯罪,理由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珍贵文物不得买卖,本院认定的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均属珍贵文物、属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被告人张慎没有经营销售文物的资格,其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从被告人张慎店搜缴的7件三级文物,结合其倒卖经历及被告人张慎以往所作的上述文物如遇合适买家会转手出卖的供述,也应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同时,判决书排除张慎买卖一般文物为倒卖文物犯罪,理由是:”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上述一般文物系来源合法的文物,即无法证明上述一般文物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故本院认为上述有关一般文物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法院将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区别,认定珍贵文物不允许买卖,一般文物无法排除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买卖行为推定为合法。对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文物局答复,法院该认知并不正确,但法院认定张慎倒卖文物罪并非完全无证据,其中涉及”西王赏功“钱币明确来源为出水盗掘,属国家文物,其它两级、三级钱币存在出土文物重大嫌疑,禁止民间收藏买卖,但法院仅以珍贵文物不能买卖为由判决被告人有罪,属于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