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合法文物收藏的司法保护——评最新涉文物犯罪司法意见

2022-09-14 17:43 483

江苏张家港“港城古泉倒卖钱币文物”判决书轰动中国钱币圈,被告人张某在网络平台出售大量古钱币获利,包括多枚经鉴定的国家二、三级文物古钱币,其中有一枚知名度很高的明末大西政权张献忠铸造的西王赏功银币,一般认为它来自于四川江口沉银考古现场,属于出水文物。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触犯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禁止公民买卖的非国有馆藏的珍贵文物,涉嫌倒卖文物罪,判刑五年六个月。判决书未认定张某出售一般文物(古钱币)的行为属犯罪,即便如此,该有罪判决对民间收藏者似乎仍具“杀伤力”。有人惊呼,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三级以上)还能不能私下流通和交易?

对于民间文物的取得和禁止,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具体规范,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公民取得文物的五种方式,第四种方式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该条款规定公民合法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即公民可依法有偿受让他人合法拥有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不得买卖四种类型的文物,第二种禁止类型为,“非国有馆藏的珍贵文物”,第四种类型为“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依据该条款,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来源情形的文物,公民可以通过有偿受让方式依法取得,当然包含了珍贵文物在内。但第二款规定禁止公民买卖“非国有馆藏的珍贵文物“,两款内容似乎存在冲突,该如何理解?以上述张某倒卖古钱币获刑案为例,法院并不认为其出售的数枚珍贵古钱币来源为合法持有,尤其对于”西王赏功“钱币,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知该钱币禁止交易。依据判决,法院并非仅依据张某出售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行为而定罪,系认为张某出售的珍贵古钱币并非行为人合法所有,当然,牟利为目的,倒卖古钱币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而不能转嫁于出售钱币行为人,让被告人张某自证清白。

出于严厉有效打击文物犯罪目的,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倒卖文物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准确认定倒卖行为”第2项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其行为系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但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最新涉文物类犯罪司法政策观察,公民合法拥有的文物(含珍贵文物)可依法有偿转让,并非出售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即涉嫌犯罪。认定文物倒卖行为的证明责任在于司法机关,行为人无自证清白诉讼证明义务。最新涉妨害文物管理类刑事政策的出台,在严打各类文物犯罪的同时,为民间文物合法收藏和流通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