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法定保密义务不能放弃

2022-09-02 14:52 578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例外情况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有人认为只要法子英本人同意,法援律师就可以讲会见笔录公开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指控劳荣枝犯罪证据使用。可以这样么?感觉很讶异,律师有权予以保密,指有权对抗公权力的“知情”,保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能行使,不能因当事人的同意而放弃,否则法条一定会有“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之排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