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防疫物资的张喜生判了:有期徒刑一年

2022-07-11 16:50 527

  今天上海宝山区法院对上海新江内燃机厂公寓原负责人张喜生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具体犯罪事实是,上海疫情管控期间,张喜生利用受政府委托,从事为封控居民发放生活物资职务便利,将本应发放给群众的蔬菜等物资占为己有,倒卖牟利,物资价值1.3万元人民币。上海抗疫最困难时刻,张喜生贪污防疫物资事件引起极大社会反响,宝山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以贪污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中就包括:贪污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喜生贪污数额超过一万元,贪污对象为防疫物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两类情形下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贪污行为,涉嫌犯贪污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宝山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