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漏检做假行为人涉嫌何罪?

2022-06-14 12:33 548

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漏检做假行为人涉嫌何种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媒体报道,北京检方已对核酸检测造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名责任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行为适用罪名,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较为妥当。

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客观上损害政府对疫情防控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重大风险隐患,符合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同时,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229条规定了虚假提供证明文件罪,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受托从事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刑法第229条第一款第(三)项专门针对中介组织涉及公共安全项目评估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加重处罚情节。

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受托从事新冠病毒检测业务,涉及公共安全项目,行为人出具虚假报告,对疫情防控造成严重风险隐患,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行为同时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法条竞合犯,罪名适用上,按照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确定罪名,因此,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同时,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不能对行为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有关方面明确国家对于乙类传染病的新冠病毒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依据法条竞合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罪名适用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再对行为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