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文玩诈骗犯罪故意考
涉文玩诈骗犯罪故意考
孙云康 律师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所谓艺术品投资公司为平台对收藏爱好者实施合同诈骗案频发,在公安机关打击下,“雅骗”行为有所遏制。普通合同标的物真伪及市场价值清晰可辨,但文玩标的物具有真伪难分,莫衷一是的特征,交易规范也具有自身特殊性。文玩藏界有所谓愿打愿挨,交易无悔之行业规则,涉文玩类合同标的物(藏品)具有如下特征:
真假难分,优劣难判。
普通商品真伪及价值都有参照物,较易鉴别判断,合同双方一般有明知。文玩的真伪及价值评判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收藏经验,作为特殊流通物,一般公众难以真确认知。就市场价值来说,普通商品有市场价格对照,文玩市场价值难有定论,没有固定的价值参照,一般参照同类物品近期拍卖成交价,对于某些没有成交记录的,更难以把握。同样的藏品,有可能在不同的交易场合,价格悬殊。
委托(买卖)双方对于标的物的认知差异
交易双方对于一般合同标的物的认知度难有差异,因为标的物的真伪及价值都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文玩行业水深浪激,赝品泛滥,莫衷一是,假作真时真亦假,不同鉴定人对于鉴定真伪结论也会有矛盾,委托(买卖)双方对于标的物真假及价值难以达成共识。
笔者以为:办案机关应了解熟悉文玩藏界规范,结合法律法规,方能精准执法,不枉不纵, 委托人(收藏者)与受托人(提供服务方)服务合同关系中,如何判断受托人收取服务费是否具有合同诈骗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合同双方对标的物认知差异做出分析判断。
1、受托人对于标的物(文玩藏品)的真伪及价值有正确认识,委托人不明就里。
此种情况下,假如受托人故意将藏品假的说成真的,价值低的评估为高价值,取得信任,诱使对方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以虚估标的额收取服务费,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现实条件,就有诈骗钱财的犯罪故意嫌疑。
2、委托人及受托人对于藏品真伪、价值均缺乏正确认识。
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服务协议内容时,对藏品真伪、价值没有兴趣,故意向委托人虚高藏品价值的意思表示,并以专家提供鉴定报告(虚假)为诱饵,取得委托人信任,与其签订各种名目的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实际上,受托人并不想履行合同。该类情形下,受托人具有明显的诈骗主观故意。在司法机关审理的相关合同诈骗案中,此类情况最为常见,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决的上诉人田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中(2017沪02刑终190号),法院认定田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为:“通过夸赞被害人的藏品品相,谎称有专家通过比对国家文某数据库的方式进行权威鉴定,并与专业拍卖机构有合作关系从而能短时间内进行交易等话术,诱骗多名被害人至公司签订艺术品鉴定合同,委托交易合同,最后出具盖有伪造专家印章的虚假鉴定报告,并以藏品鉴定不合格等理由取消交易,从而骗取被害人鉴定费等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58000元。”该案例中,作为合同受托方的田某等人,对于藏品的真伪与否没有兴趣,却故意虚高价值,虚构专家鉴定报告,容易成交等和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目的是欺骗委托人签订协议,收取服务费用,自始至终,受托人都缺乏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
3、委托人“射幸”主观心理下,受托人诈骗故意之判断。
民事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尽管涉及文玩委托服务协议的性质并非射幸合同,鉴于文玩流通及价值实现带有明显的机会特征,服务合同带有“射幸”特征,即受托人愿意支付高额服务费,其实希望得到一个藏品变现的交易机会,甚至希望借此获取暴利。判断此类服务协议履行中,受托方是否具有欺诈委托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不能以藏品客观上的真伪、价值的高低为判断行为人有无诈骗钱财故意。涉文玩类服务合同中,存在把两类情况,委托人对于委托藏品真伪及价值存在预判,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与受托方协商合同内容时,对于委托方脱离藏品市场价值的高定价行为,受托方未有异议并认可,。二是受托人对藏品真伪及价值均无正确认识,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高估价格行为,不持异议,据此收取服务费用。对于此两类情形下合同履行不可能,一旦出现纠纷,受托人有无诈骗主观故意?
对于受托方自我高估藏品价值的行为,无论受托方对于藏品的认识是否符合实际,委托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据此收取服务费,只要受托人在其后可能涉及的藏品鉴定、委托拍卖过程依约进行,无论合同目的是否成就,受托人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他人钱财之主观故意。刑法上的诈骗行为,行为人都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财物所有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处分行为,因而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为: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损失。文玩类服务合同关系中,在委托人自己定价并自愿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即便受托人知悉藏品实际价值,由于主观上并不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委托人对藏品真伪产生错误认识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特征,至多属于惟利是图,商业道德瑕疵。但在一类情形下,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那就是尽管委托人自我评估认定藏品真伪及价值,但受托方在服务合同中承诺的服务内容并不真实,也不愿履行,所谓鉴定、拍卖等合同内容不存在。此时,受托人收取委托人服务费的行为涉嫌诈骗,这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对象为合同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