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文玩收藏领域“雅骗”现象
据媒体报道,近日,上海警方打掉了一个以高价收购文玩为诱饵,骗取鉴定费用的诈骗团伙,摧毁四个位于嘉定、虹口、杨浦的犯罪窝点,一举抓获团伙成员141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高价收购文玩艺术品的信息,收藏者上门后,看到的是高大上的公司规模,藏品陈设,高档专业的检测设备,不得不相信诈骗团伙所谓艺术品公司的专业实力。为骗人钱财,对上门的持宝人,犯罪嫌疑人会尽情忽悠,报案人阿成的一颗天珠被胡扯成价值200多万,“持宝人”大喜过望,头脑发昏,毫不犹豫交付两万多元的鉴定费,最终的检测结果为“宝物”不合格,不予收购,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于是被害人报案,最终案发。
类似上述的案件,媒体屡有报道,案件性质为合同诈骗罪(自然人或单位犯罪),司法实践并不鲜闻。2016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检方指控的范某等二十余名被告人文玩交易服务合同诈骗罪案(2016沪0109刑初399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伙同另外三名被告人事先预谋,四人担任股东并注册公司,招募其他被告人担任公司职务,开展所谓文物拍卖活动,上述人员结伙,利用互联网,电话等通讯手段通过虚构买家报高价购买文物诱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艺术品交易协议书》、《服务合同》,以文物需要检测、交易需要保证金等名义,诱使被害人至指定检测公司缴纳检测费和保证金,最后以文物检测不合格为由取消交易,骗取的被害人钱款,所得款项由各被告人提成分成。法院认定,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范某等人设立公司时以预谋以犯罪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为自然人犯罪,范某等二十余名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判处刑罚。
2015年,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审理上海嘉道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等合同诈骗案(2015闸刑初字第997号),被告人上海嘉道公司,徐某的犯罪手法与前述范某的相比,有了“档次”提升,欺骗的手法更能迷惑被害人。被告单位嘉道公司设立办公地点,以代藏家向海外销售古玩艺术品为名,骗取藏家出关费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香港及海外注册空壳艺术品公司,伙同其他被告人,谎称有海外买家看中藏品,欺骗各被害人与嘉道公司、海外空壳公司签订三方购买协议,收取每件藏品两万至三万的出关费用。徐某指使其他被告人制作虚假的古玩艺术品检测报告,否定藏品的价值,以此为由,声称藏品不能顺利成交,将上述出关费占有,嘉道公司共骗取被害人出关费用五百余万元。法院判决嘉道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等人被判处刑罚。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类艺术品公司为诈骗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古玩收藏爱好者钱财的案例逐渐增多,上述司法案例中的诈骗手法具有典型性分述如下:
诈骗手法一: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了解到藏家持有藏品的信息后,虚构有买家愿意高价购买的虚假事实,诱骗藏家与犯罪嫌疑人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受托出售藏家“宝物”,以需要检测真伪、断定年代为由,收取藏家支付的服务费、检测费或其他费用。后再以检测结果标明受托藏品不真不珍为由,取消所谓约定的受托交易。犯罪嫌疑人会拒绝委托人提出退费的要求,理由是公司作为受托人已依照协议履行了寻找并接洽买家,检测鉴定等合同义务。实质上,所谓合同服务,都是行为人事先设局的诈骗手法:买家及高价收购事实原本不存在,行为人压根不关注藏品真伪,即便藏品符合藏家所描述,也与行为人动辄成百上千万虚构价值悬殊,由于不存在真实的买家,行为人不可能提供售卖受托服务,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目的是取得委托人支付的各类服务费,因此,即便藏品为真,并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
诈骗手法二:犯罪行为人为诈骗成功,刻意包装自己,成立所谓海外艺术品交易公司,诱骗藏品已有海外藏家中意,有交易意向,欺骗藏家同意将藏品委托运输至海外交易,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公司收取出关费,检测费,再以检测不合格,无法顺利成交为由,占有藏家支付的费用。行为人采取“高大上”手法,但和前述手法一比较,具有共同的特征:犯罪行为人虚构了买家事实,所谓的买家并不真实存在,行为人不会提供真实的委托交易服务。行为人通过虚构买家信息的方式,诱使藏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以此收取各种费用,目的是获得服务费、检测费,出关费等藏家支付的服务费用为己有。至于藏品本身的真伪及价格,行为人并不关心。这里存在一个实际问题,假如藏品检测结果符合藏家的表述,符合犯罪行为人的忽悠,如何解决棘手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它的基础性条件不太会存在,犯罪行为人所以会以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很多情况下,所谓检测鉴定机构都是整个诈骗流程中的一个环节,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局”,检测鉴定机构与行为人串通一气,为诈骗行为服务,检测鉴定结果符合诈骗行为人的预期与设想。即便犯罪行为人遇到委托人坚持要求特定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检测鉴定结果符合藏家描述的情况,也不会影响诈骗性质的成立。既然买家是虚构的,行为人不愿也不会提供真实的交易委托服务,行为人编个买卖无法实现的理由搪塞委托人,这并不困难。收藏领域中,赝品大行其道,货真价实的成为稀罕物,即便藏家持有的“宝物”不属于现代仿品,但与诈骗行为人吹嘘的珍稀度、昂贵身价存在天壤之别,检测结果与藏家对藏品的描述不符,属于大概率事件。同时,由于文玩艺术品鉴定方式并不存在统一方式,不同鉴定者可能作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可以说,不法分子瞄上文玩艺术品,设局对藏家实施诈骗,他们是充分考虑并利用了收藏品市场的乱象、藏家一夜暴富不正常的心态,精心设计诈骗流程,以委托合同名义进行“雅骗”。
观察上述两类的“雅骗”,手法有差异,本质是一样的,行为人虚构委托服务内容,诱使被害人与之签订服务合同,骗取委托人的服务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受托人钱财为目的,并不打算真实履行服务合同,对受托事务及标的物的真伪并不关注,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但实践中,许多类似“雅骗”的服务合同纠纷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被害人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立案审理,审查服务合同的内容,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据此,作出驳回或支持委托人返还鉴定费等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于此类雅骗是以委托服务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相对人未有报诈骗罪案,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做出裁决,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同时有利于保障合同权利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