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授解释让人一头雾水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三名嫌疑人被上海宝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出公诉,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刘宪权教授对媒体表达了其看法,其认为三名嫌疑人加入面粉中的柠檬黄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也未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因此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叶维禄等3人添加了“柠檬黄”的馒头仅属于不合格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刘教授未能解释添加柠檬黄的馒头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依据何在?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判断不合格产品有明确的规范性意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难以确定的,应该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不合格产品限定为“产品的使用性能合格与否”,普通馒头添加食品添加剂冒充玉米馒头,并未改变食用性能,商业欺诈行为很难理解为原食品使用性能出现变化。
因此在上海染色馒头行为人刑事责任上,司法机关不能想当然认为违法加入柠檬黄的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嫌疑人行为可恨当罚,但必须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