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初步法律分析

1970-01-01 08:00 534

据报道:上海市公安局于日前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区市的数十家企业。

笔者思考的是,涉案人员可能涉嫌何罪名?以下作些粗浅法律评析,需要指出,鉴于了解案件事实有限,法律分析并非完全建立在真实案情基础上。

              

一、21世纪网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目前未见嫌疑人涉案罪名,从媒体“新闻敲诈”用语,首先联想到敲诈勒索犯罪。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犯罪,我国刑法未规定单位可成为敲诈勒索犯罪主体。

据报道,21世纪网相关人员采取不披露公司不法或失当行为“有偿沉默”方式,主动或被动接受上市或拟上市公司“广告费”谋取利益,涉嫌违法行为属网站工作人员集体作为,单位获取利益,嫌疑人分享收益,违法或违规行为属单位行为。无法认定个人敲诈公司,无法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犯罪。此外,敲诈勒索犯罪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敲诈勒索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本案中,似乎存在相关企业主动花钱购买“有偿沉默”的情况,此类以消极“有偿沉默”收取“广告费”行为,显然与敲诈勒索犯罪特征不符。

     

二、21世纪网及相关嫌疑人能否涉嫌商业贿赂犯罪?

   21世纪网相关人员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假如成立,个人贿赂还是单位犯罪?

刑法上的商业贿赂有八类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新闻贿赂刑事案例,媒体公开报道的有2009年,《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记者傅桦受贿案,广东韶关检察院查办的南方报业集团南方网法制频道记者刘维安,《南方日报》的记者胡亚柱受贿案等。21世纪网站性质并非国有企业,是否成立单位受贿罪?相关嫌疑人有为投资方国有企业南方报业委派,能否涉嫌受贿罪?那些主动花钱购买“有偿沉默”的公司,可能涉嫌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在此不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情况,并且只能是“情节严重”者才构成本罪。刑罚处罚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媒体引述上海公安专案组的说法,有关案情如下:“21世纪网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 

笔者以为:新闻媒体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对全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公共权力,表现为与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21世纪网对于企业经济信息调查与披露,属于新闻监督职责范围,对于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正面事实或负面信息的报道,属于正当媒体责任。此情形下,网站从业人员(或者通过财经公关公司)以单位名义,被动收取或主动索取(要挟,威慑等方式)涉嫌问题公司“广告费”的行为,能否在刑法中找到对应条款?基于笔者前述对嫌疑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律分析,尽管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嫌疑人中多人由投资方南方报业(国有)委派,符合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与范围。但这些嫌疑人以21世纪网名义收受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以广告费名义支付的钱财,根据报道,广告费收取都是单位签订合同,以单位名义收取入账,利益归于单位,涉案人员得到某种形式的奖励,并不直接来源于相关公司支付的款项,此“有偿沉默”属单位行为,无法追究个人受贿犯罪。

21世纪网本应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但其利用新闻报道收取财物后,为相关公司谋取了利益,或者说为其实现了不正当利益,报道披露的违法数额惊人,是否涉嫌单位受贿?依据目前案情信息,21世纪网“有偿沉默”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犯罪特征,21世纪网不属于国有公司,属于国有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21世纪网的主体身份显然无法涉嫌此罪,当然也无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三、21世纪网及相关嫌疑人能否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它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处罚方面,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刑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期。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名存在被滥用情形,当21世纪网及嫌疑人无法被追究敲诈勒索犯罪、贿赂犯罪情形下,办案单位会否套用此罪名?笔者以为,21世纪网及相关嫌疑人完全不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21世纪网“有偿沉默”行为特征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非法经营罪发生于商业经营领域,21世纪网调查并发布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负面新闻行为属正常新闻监督,负面信息上网或不上网,不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只是媒体监督职责的行使与放弃,21世纪网放弃监督,获取被调查公司“广告费”,该行为不属于商业经营行为,不能认为21世纪网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触犯新闻职业道德与规范的违规现象。假如认为21世纪网收取“广告费”属非法经营,等于承认存在经核准的有偿新闻,或者“有偿沉默”,显然,这在逻辑上无法说通,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财经公关公司可能涉嫌的罪名?

据报道,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两家公关公司是为21世纪网“有偿沉默”提供公关服务的,起中介、联络作用,自身也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它与21世纪网是否会涉嫌共同犯罪?即便两者有共同实施“有偿沉默”的故意,有利益共享的行为,21世纪网非国有企业,无法涉嫌单位受贿罪,嫌疑人无法成立受贿犯罪,两者无法构成共同单位受贿罪或共同犯罪。若财经公关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它可能涉嫌单位受贿罪,若属于非国有公司,似乎也难以找到适合追究的罪名。

财经公关公司相关嫌疑人会否涉嫌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据报道的案情,财经公关公司与21世纪网之间的“合作”发生在单位之间,不存在财经公关公司人员向21世纪网相关嫌疑人个人介绍贿赂的事实,无法追究介绍贿赂罪。财经公关公司收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公关费”、“业务费”的行为,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会否被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笔者认为:若财经公关公司嫌疑人并无个人接受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财物之事实,属于单位经营行为,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存在法律障碍。

案件事实部分,报道涉及21世纪网及财经公关公司获取费用中,哪些属于正当业务范畴,哪些属于证据充分、被动式“有偿沉默”违法所得,那些属于主动“有偿沉默”违法所得?此事实对于“广告费”合法或违法、涉嫌违规金额认定都是必须查明的。

综上,就目前了解的案情分析,笔者以为;司法机关追究21世纪网、财经公关公司及相关嫌疑人刑事责任并无充分法律根据,具体案件走向,持续观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