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非治本之策

1970-01-01 08:00 574

一立法在司对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践力表示疑虑,基于个人学养与实践视角,有个以人为深思熟虑的观点,目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亟待检警关系之法律再造作为制度配套,想起了他山之石之日本。中日刑事诉讼立法系出同宗,以欧洲大陆法为脉,有所谓日本抄德国,中国抄日本之说。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4款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示和指挥,这里的及司法警察职员就是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警察,根据日本法律,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有一般性指示权、一般性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一般性指示权指,检察官为了保障侦查和公诉顺利进行,有权制定必要的侦查规则要求所在区域内的警察遵守。一般性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指,检察官在实施侦查活动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特定警察接受指挥,协助自己的侦查活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4款规定的检察官对警察的指示和指挥权,具体包括,就具体案件的侦查,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优先于警察机关内部的指挥和命令,警察无故不服从的,检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向警察机构要求开除或惩戒该警察。

  日本检察官和警察的关系,人们可以在日本影片追捕中得到直观的感受,东京检察厅检察官杜丘指导指挥警察侦查活动,警视厅矢春警长不敢违逆,正如此,黑金政客对杜丘栽赃陷害,欲除之而后快。

  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借鉴日本立法有前例,96年刑诉法中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方公诉时,不向法院提供案卷,以免先入为主。尽管,这法实践中被认为并不可行,2012年刑诉法大修时被废除,但个人仍然认为,对于检警侦查权关系的定位和重塑,日本刑诉法第193条仍然值得借鉴.